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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与 “法律适用时效”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姐姐陈瑶(原告,胜诉方)起诉弟弟陈峰(被告),要求确认母亲刘敏(已故)2016 年所立打印遗嘱无效,最终法院认定 “遗嘱未满足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陈瑶诉求。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适用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陈瑶(原告)与陈峰(被告)系姐弟关系,父亲陈志强(已故,2014 年去世)与母亲刘敏(已故,2020 年去世)共育有二人。
陈志强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号房屋”(大兴区)与 “二号房屋”(大兴区)。2018 年,陈瑶因继承纠纷起诉陈峰与刘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两套房屋由刘敏与陈峰按份共有,刘敏各占 75% 份额,陈峰各占 25% 份额;刘敏与陈峰分别向陈瑶支付房屋折价款及评估费 53.160833 万元,判决已履行完毕,房屋已完成产权登记。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2020 年刘敏去世后,陈瑶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刘敏名下 75% 房产份额,陈峰出示刘敏 2016 年 1 月 7 日所立打印遗嘱,载明 “刘敏名下全部财产由陈峰继承”,遗嘱由乙律所律师张莉、吴佳见证。
陈瑶起诉称:该遗嘱为打印遗嘱,未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遗嘱人及见证人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要求,且视频未显示宣读遗嘱、见证人不全,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陈峰辩称:遗嘱系律师代书遗嘱,非打印遗嘱,符合《继承法》(当时有效)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刘敏签名真实,意思表示明确,遗嘱应有效。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细节:遗嘱共 3 页,内容打印,刘敏仅在第 3 页签名(未注日期),第 1、2 页仅摁手印未签名;见证人张莉在 3 页均签名(未注日期),吴佳在 3 页均签名并手写 “2016.1.7”;遗嘱首部载明地址(立遗嘱地点),尾部 “立遗嘱地点” 栏空白。
法律适用依据:遗嘱订立于 2016 年(《民法典》施行前),但遗产未处理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见证程序瑕疵:乙律所《遗嘱见证谈话笔录》内容非刘敏书写,刘敏仅在末页签名;视频仅显示刘敏签字,未显示向其宣读遗嘱内容,亦未完整记录两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过程。
财产信息一致性: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 产权证号为 “标兴字第 XXXX 号”,与 2019 年产权登记证号 “京(2019)大不动产权第 XXXX 号” 不一致,刘敏生前未对变更后的财产重新订立遗嘱。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涉案遗嘱是否为打印遗嘱“是否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法院最终支持我方(陈瑶)诉求,逻辑如下:
1. 涉案遗嘱应认定为打印遗嘱,非代书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及《继承法》第十七条(原规定):
代书遗嘱的核心特征:需由见证人之一代书(手写或打印均可),但需体现 “代书人根据遗嘱人意思表示记录” 的过程,且需符合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日期”。本案中,陈峰主张 “代书遗嘱”,但未举证证明 “律师代书时向刘敏宣读并确认内容”,且视频未记录代书过程,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实质要件。
打印遗嘱的认定标准:无论由谁打印,只要内容以打印形式呈现,且当事人对效力有争议,均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本案遗嘱内容为打印,陈峰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为 “代书遗嘱”,故应认定为打印遗嘱。
2. 遗嘱未满足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签名不全:刘敏仅在第 3 页签名,第 1、2 页未签名(仅摁手印),不符合 “每一页签名” 的要求;手印不能替代签名,因签名具有唯一性和辨识度,是确认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关键形式要件。
日期不全:刘敏未在任何一页注日期,见证人张莉未注日期,仅吴佳手写日期,不符合 “遗嘱人及所有见证人每一页注明年月日” 的要求,无法确认遗嘱订立的具体时间及连贯性。
见证程序瑕疵:视频未显示两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全程,亦未显示向刘敏宣读遗嘱内容,无法确认刘敏是否完全知晓遗嘱内容,不符合 “见证程序完整性” 的要求,无法排除遗嘱内容与刘敏真实意思不一致的可能。
3. 陈峰主张 “代书遗嘱” 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错误:陈峰主张适用《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遗产未处理完毕的,适用民法典规定”。本案遗产(刘敏名下 75% 房产份额)未分割,应适用《民法典》,而非《继承法》。
证据链不完整:乙律所《情况说明》及吴佳证人证言虽主张 “宣读遗嘱、见证人在场”,但无视频、书面记录等直接证据佐证,且谈话笔录内容非刘敏书写,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见证程序合法。
财产信息瑕疵:遗嘱载明的房屋产权证号与实际登记不一致,刘敏生前未对财产变更后的归属重新作出意思表示,进一步说明遗嘱内容可能存在与实际财产情况脱节的问题,无法完全反映其真实意愿。
4. 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情形)及司法实践 “遗嘱形式法定” 原则:
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其法定要件是为了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完整无篡改。本案中,“每一页未签名”“日期不全” 的瑕疵,可能导致遗嘱页码被替换、订立时间无法确认,存在篡改风险,不符合形式法定的要求。
即使刘敏确有将财产留给陈峰的意愿,因未通过合法形式固定,亦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法院需优先审查形式要件,再审查实质意思表示,形式不合法则无需进一步审查实质内容。
三、裁判结果
确认刘敏于所立遗嘱无效。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打印遗嘱的订立与效力争议处理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打印遗嘱:严格遵守 “三要件”
每一页签名:遗嘱人及所有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不能仅摁手印或盖章),确保页码完整、无篡改可能;
每一页注日期:签名旁需注明完整的 “年、月、日”(如 “2024 年 5 月 20 日”),避免仅写 “5.20” 或漏写年份,确保遗嘱订立时间明确;
全程见证记录: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继承人、债权人等不能作为见证人),建议全程录音录像,完整记录 “宣读遗嘱内容、遗嘱人确认意愿、签名注日期” 的过程,录像中需清晰显示所有在场人员身份及遗嘱每一页内容。
2. 区分 “打印遗嘱” 与 “代书遗嘱”:避免法律适用混淆
代书遗嘱的关键举证:若主张为代书遗嘱,需提交 “代书人根据遗嘱人陈述记录的草稿”“向遗嘱人宣读代书内容的书面确认” 等证据,证明代书过程的真实性;
打印遗嘱的优先适用:只要遗嘱内容为打印形式,无论由谁打印(遗嘱人、见证人或第三方),均优先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不能以 “律师打印” 为由主张为代书遗嘱。
3. 财产变更后及时更新遗嘱:避免内容脱节
财产信息准确性:遗嘱中需载明财产的最新信息(如产权证号、地址、面积),若财产发生变更(如产权登记号变更、拆迁、出售),需及时重新订立遗嘱或出具补充说明,明确变更后财产的归属;
意思表示连贯性:遗嘱人应确保遗嘱内容与真实意愿一致,若因疾病、年龄等原因导致签名困难,可在见证下由他人代签(需注明 “代签” 并由遗嘱人摁手印),但仍需满足 “每一页签名(或代签 + 手印)、注日期” 的要求。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形式法定” 原则,明确了打印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与法律适用规则。在订立遗嘱时,务必重视形式要件的完整性,留存全程见证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确保遗产分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