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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均无效!北京遗产律师解析析产 + 法定继承如何分房产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分家析产与继承并存” 的房产纠纷中,“打印遗嘱效力”“公证遗嘱条件成就与否”“代位继承适用”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父亲张瑞(原告一,胜诉方)、女儿张玲(原告二,胜诉方)起诉孙子张明(被告一)、孙女张晶(被告二),主张对妻子李兰(已故)名下 “一号房屋” 及张瑞名下 “二号房屋” 析产并按法定继承分割,二被告分别以 “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主张优先继承,最终法院认定 “两份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支持张瑞、张玲核心诉求。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遗嘱无效后的析产与法定继承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张瑞(原告一)与李兰(已故,2021 年 8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三女中的核心继承人:长子张才(已故,2010 年 9 月去世)、次子张友(已故,2016 年 11 月去世)、长女张玲(原告二)。

张才与妻子育有一女张晶(被告二,独女);

张友与妻子育有一子张明(被告一,独子);

李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涉案房产两套:

“一号房屋”(通州区 ):登记在李兰名下,2011 年 10 月取得产权证,面积 9.6 平方米,为张瑞与李兰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通州区 ):登记在张瑞名下,2010 年 11 月取得产权证,面积 12.18 平方米,为张瑞与李兰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张瑞、张玲起诉称: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兰去世后,需先析产(张瑞得 50% 份额),剩余 50% 为李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张明提交的 2021 年 8 月李兰打印遗嘱无效(形式瑕疵,李兰不识字且未见证制作过程),张晶主张的公证遗嘱因张友先于李兰去世未成就,故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张瑞、张玲、张明、张晶各得李兰遗产的 1/4;

请求确认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中,张瑞占 5/8 份额,张玲、张明、张晶各占 1/8 份额。

张明辩称:

2021 年 8 月 8 日,李兰立打印遗嘱,载明 “名下所有财产由张明继承”,有 3 名见证人在场,李兰签字按印,遗嘱有效,应优先适用;

其对李兰尽主要赡养义务(2021 年 7 月后陪同就医、雇护工),应多分遗产,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均分。

张晶辩称:

2015 年 4 月,李兰立公证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张友继承”,张友先于李兰去世,其作为张友的代位继承人,应继承张友的份额,主张多分;

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但认为张明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应多分。

3. 关键事实查明

1)两份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2021 年打印遗嘱(张明提交):

内容为打印件,仅 “见证人姓名”“日期” 手写,李兰签字按印;见证人刘敏、陈英、赵忠未见证遗嘱打印过程,视频仅记录签字环节,未显示李兰宣读或确认内容;李兰户口页显示其为 “文盲”,张明承认 “未当场宣读遗嘱内容”,法院认定遗嘱形式瑕疵,无效。

2015 年公证遗嘱(张晶主张):

公证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张友继承,附条件:张友需赡养李兰至养老送终”;张友 2016 年去世,未履行 “养老送终” 义务,条件未成就,遗嘱未生效,法院不予采信。

2)赡养义务证据

张明提交医院缴费记录、护工费凭证,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张瑞辩称 “已现金补给张明相关费用”,且张明仅周末探望,未共同居住;法院核查,张明无证据证明 “长期照料”,认定其尽一般赡养义务,无权多分。

张瑞、张玲提交居住证明,证明与李兰共同生活至其去世,日常照料饮食起居,法院予以采信,但因双方均无 “多分” 或 “少分” 的法定情形,仍按均等继承处理。

3)析产与继承基础

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张瑞先得 50% 份额;

李兰的 50% 份额为遗产,法定继承人共 4 人:张瑞(配偶)、张玲(子女)、张明(代位张友)、张晶(代位张才),每人应得 1/4(即房屋总份额的 12.5%)。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两份遗嘱是否有效“析产与继承如何衔接”“赡养义务是否影响份额”,法院最终支持我方(张瑞、张玲)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2021 年打印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不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见证程序缺失:见证人未见证 “遗嘱打印全过程”(仅见证签字),无法确认打印内容是否为李兰真实意愿;

内容确认不足:李兰系文盲,张明未当场宣读遗嘱,无证据证明李兰知晓内容;视频未记录遗嘱制作及确认环节,无法佐证真实性;

形式细节瑕疵:遗嘱仅部分内容手写,未在每一页签名注日期,不符合 “打印遗嘱需全程见证 + 逐页签名” 的法定要求,故遗嘱无效。

2. 2015 年公证遗嘱因条件未成就未生效,不具备执行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附义务未履行:公证遗嘱约定 “张友需赡养李兰至养老送终”,但张友 2016 年去世,未履行 “养老送终” 义务,条件未成就;

代位继承不适用附义务:张晶作为张友的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张友 “应得的法定份额”,不能继承附义务的遗嘱份额,故公证遗嘱未生效。

3. 析产与法定继承衔接,份额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1)析产优先:先分夫妻共同财产

两套房屋均为张瑞与李兰共同财产,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瑞先得 50% 份额(即房屋总份额的 1/2)。

2)法定继承:四继承人均等分割遗产

李兰的 50% 份额(遗产),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张瑞(配偶)、张玲(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明代位张友(次子)、张晶代位张才(长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人无 “多分”“少分” 情形,各得遗产的 1/4(即房屋总份额的 1/2×1/4=1/8)。

3)最终份额:张瑞占 5/8,其余三人各占 1/8

张瑞总份额 = 析产 50% + 继承 12.5% = 62.5%(5/8);

张玲、张明、张晶各得 12.5%(1/8),符合 “均等继承” 原则。

三、裁判结果

 

登记于原告张瑞名下的 “二号房屋”(通州区):

原告张瑞享有 5/8 份额(析产 50% + 继承 12.5%);

原告张玲、被告张明、被告张晶各享有 1/8 份额(均为继承份额);

登记于被继承人李兰名下的 “一号房屋”(通州区 ):

原告张瑞享有 5/8 份额(析产 50% + 继承 12.5%);

原告张玲、被告张明、被告张晶各享有 1/8 份额(均为继承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析产 + 继承” 类房产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打印遗嘱需严格遵循 “全程见证 + 逐页签名”,避免形式瑕疵

见证程序完整:确保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参与 “遗嘱起草、打印、签字” 全过程,避免仅见证签字环节;

内容确认清晰:若遗嘱人系文盲或视力障碍,需当场宣读遗嘱内容并录制视频,记录遗嘱人 “确认意愿” 的表述(如 “内容属实,是我自愿的”);

形式细节规范:遗嘱每一页均需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 “年、月、日”,手写部分需与打印内容一致,避免部分手写、部分打印导致争议。

2. 附义务遗嘱需明确 “义务履行标准”,避免条件未成就

义务可量化:订立附义务遗嘱时,明确义务履行的具体标准(如 “每月支付赡养费 5000 元”“共同居住照料”),并约定 “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如 “取消继承资格”);

定期核查义务:继承人需留存 “履行义务” 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护理记录),避免因 “义务未履行” 导致遗嘱失效;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需提前规划遗产分配,避免代位继承时的份额争议。

3. 析产与继承衔接:先分共同财产,再算继承份额

析产优先原则:若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需先通过析产确定 “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再进行继承分割,避免直接按继承比例分割导致份额计算错误;

代位继承的份额限制: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 “被代位人应得的法定份额”,不能继承附义务的遗嘱份额或超法定比例的份额,需明确区分 “法定继承” 与 “遗嘱继承” 的适用场景。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优先、析产继承衔接” 的原则,明确了打印遗嘱、附义务遗嘱的效力认定及份额计算逻辑。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厘清析产与继承的顺序、留存义务履行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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