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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弟弟成功继承西安房屋,北京遗产律师深度解读典型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的房产纠纷中,“遗嘱真实性”“赡养义务举证”“房屋补偿款计算”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哥哥李伟(原告,败诉方)起诉弟弟李军(被告,胜诉方),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父母遗留的 “一号房屋”,李军提交父亲李德贵(已故)自书遗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最终法院认定 “自书遗嘱有效”,判决李军继承房屋,向李伟支付 11.5 万元补偿款,支持李军核心诉求。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自书遗嘱效力与房屋继承分割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李德贵(已故,2018 年 8 月去世)与赵兰(已故,2014 年 7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李伟(原告)、次子李军(被告,胜诉方)。

李德贵与赵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涉案 “一号房屋”(西安市)2004 年 12 月登记在李德贵名下,建筑面积 63.55 平方米,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赵兰去世后未分割,李德贵去世后房屋空置。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李伟起诉称:

“一号房屋” 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赵兰 2014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李德贵、李伟、李军各得 1/3;李德贵 2018 年去世后,其份额(含自身 50%+ 继承赵兰的 1/3)亦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主张自身共得房屋 4/9 份额;

李军提交的李德贵自书遗嘱系 “受胁迫书写”,且李德贵立遗嘱时缺乏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自身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提交购物发票、住院病历),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或由李军继承房屋并按市场价值支付足额补偿款(原主张 72 万元,不同意李军提出的 65 万元)。

李军辩称:

李德贵 2015 年 7 月、2016 年 8 月先后立两份自书遗嘱,均载明 “‘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及名下所有财产由李军继承”,遗嘱为李德贵亲笔书写,经笔迹鉴定确认真实,合法有效;

赵兰的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李德贵的份额(含自身 50%+ 继承赵兰的 1/3)按遗嘱由其继承,自身共得房屋 8/9 份额;

自身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交照片、住院病历、证人证言),李伟未尽赡养义务,不同意按李伟主张的价值计算补偿款,双方曾协商房屋价值 72 万元,后因房价下跌主张 65 万元,同意由法院酌情确定补偿款金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1)自书遗嘱细节与效力

遗嘱形式:李德贵 2015 年 7 月 28 日自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中本人份额由李军继承”,2016 年 8 月 27 日自书遗嘱载明 “所有财产由李军继承”,均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日期,无涂改痕迹;

笔迹鉴定:李军申请鉴定,提交李德贵 2009 年《投靠子女入户申请书》、派出所情况说明等 7 份字迹样本,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 “两份遗嘱与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李伟认可鉴定结论,但仍主张 “遗嘱受胁迫”,未提交证据;

行为能力认定:李军提交李德贵生前病历,显示其立遗嘱期间意识清晰、无精神疾病,李伟无证据证明李德贵 “缺乏行为能力”,法院认定遗嘱系李德贵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2)房屋价值与补偿款争议

2022 年 5 月前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房屋价值 72 万元;后李军主张 “房价下跌至 65 万元”,李伟不同意调整,且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结合当地房价走势、房屋面积及空置状态,酌情按双方曾认可的 72 万元为基础,综合确定补偿款金额。

3)赡养义务证据

李伟提交购物发票(2012-2014 年)、赵兰住院陪护照片,主张 “尽赡养义务”;李军辩称 “发票多为小额日用品,且赵兰去世后李伟探望减少”;

李军提交李德贵 2015-2018 年住院病历(李军签字确认)、邻居证人证言(证明李军长期陪同就医、照料日常),法院认定李军尽主要赡养义务,但因遗嘱已明确财产分配,赡养义务不影响遗嘱效力,仅在补偿款计算时作为参考。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李德贵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一号房屋’份额如何拆分”“房屋补偿款如何计算”,法院最终支持我方(李军)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李德贵份额按遗嘱由李军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形式合规:两份遗嘱均为李德贵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确切日期,符合自书遗嘱 “全程亲笔” 的法定要求,无形式瑕疵;

实质真实:笔迹鉴定确认遗嘱为李德贵书写,病历证明其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伟主张 “受胁迫”“无行为能力”,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采信遗嘱真实有效;

遗嘱覆盖范围:2016 年遗嘱 “所有财产由李军继承” 涵盖 “一号房屋” 中李德贵的全部份额,优先级高于 2015 年专项遗嘱,明确李德贵的份额由李军继承。

2. 夫妻共同财产拆分:先分赵兰份额,再按遗嘱分李德贵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赵兰 50% 份额的法定继承:赵兰 2014 年去世,无遗嘱,其 50%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德贵、李伟、李军各得 1/3,即每人得房屋总份额的 50%×1/3≈16.67%;

李德贵份额的遗嘱继承:李德贵的份额含 “自身 50%+ 继承赵兰的 16.67%”=66.67%,按遗嘱由李军继承;

最终份额计算:李军共得 16.67%(继承赵兰)+66.67%(继承李德贵≈83.34%(即 5/6),李伟仅得 16.67%(继承赵兰)≈16.66%(即 1/6),符合 “遗嘱优先 + 法定继承” 的叠加逻辑。

3. 房屋补偿款酌情确定:按双方曾认可价值计算,支持李军支付 11.5 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价值认定:双方曾一致认可房屋价值 72 万元,虽李军后主张 65 万元,但无证据证明房价下跌幅度,法院以 72 万元为基础,兼顾公平原则酌情调整;

补偿款计算:李伟享 1/6 份额,应得补偿款 72 万元 ×1/6=12 万元,法院结合李军尽主要赡养义务、房屋空置状态,酌情扣减 0.5 万元,最终确定 11.5 万元,既符合份额比例,又体现赡养贡献差异。

三、裁判结果

登记于被继承人李德贵名下的 “一号房屋”(西安市):由被告李军继承,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伟支付房屋补偿款 115000 元;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自书遗嘱 +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类房产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自书遗嘱:确保 “全程亲笔 + 内容明确”,留存笔迹样本

形式细节无遗漏:遗嘱需全程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含标题、正文、签名、日期),避免部分打印、部分手写;日期需精确到 “年、月、日”,防止因日期模糊引发 “先后遗嘱” 争议;

内容覆盖全面:明确财产范围(如 “位于 XX 地址的房屋”“名下所有存款”),避免使用 “我的财产” 等模糊表述;若有多份遗嘱,需在新遗嘱中注明 “此前遗嘱作废”,明确优先级;

留存笔迹证据:订立遗嘱后,妥善保管遗嘱人日常笔迹样本(如书信、签名文件、官方申请书),便于后续应对笔迹鉴定需求,避免因样本不足导致鉴定不能。

2.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先析产再继承,明确份额拆分逻辑

析产优先原则:若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将配偶的 50% 份额分出,剩余 50% 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如本案中先拆分赵兰的 50%,再处理李德贵的份额,避免直接按继承比例分割导致份额计算错误;

遗嘱与法定继承衔接:若仅一方立遗嘱,需区分 “遗嘱覆盖份额” 与 “法定继承份额”,如李德贵遗嘱仅覆盖其个人份额,赵兰的份额仍按法定继承,避免混淆 “夫妻共同财产” 与 “个人遗产” 的范围。

3. 房屋补偿款争议:提前固定价值证据,避免鉴定成本

价值确认方式:继承纠纷中,可提前与其他继承人协商房屋价值,签订书面确认协议(如本案中双方曾认可 72 万元),或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固定价值证据,避免后续因价值争议拖延诉讼;

补偿款支付约定:若协商由一方继承房屋,需在协议中明确补偿款金额、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的利息),防止继承房屋后拒绝支付补偿款,保障自身权益。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自书遗嘱优先、证据为王” 的原则,明确了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拆分逻辑及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清晰拆分份额、固定价值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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