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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部分有效,北京遗产律师解析夫妻共同财产拆分与继承规则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代书遗嘱效力认定与法定继承结合” 的房产纠纷中,“遗嘱真实性”“夫妻共同财产拆分”“转继承适用”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芹、王芳等六原告起诉被告王聪(胜诉方),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父母遗留的 “一号房屋” 及租金,王聪提交母亲李兰(已故)代书遗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最终法院认定 “遗嘱部分有效”,判决王聪继承 65/96 份额,六原告按份继承剩余份额,驳回租金主张,支持王聪核心诉求。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代书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王德贵(已故,2000 年 3 月去世)与李兰(已故,2012 年 5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五子二女中的核心继承人:长子王勤(已故,2007 年 6 月去世)、次子王聪(被告,胜诉方)、长女王芹(原告一)、次女王芳(原告二)、三女王芬(原告三)。

王勤与阎兰(原告六)系夫妻,育有一子王飞(原告四)、一女王杰(原告五);

王德贵与李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涉案 “一号房屋”(房山区某镇某村八区 28 号)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院内有北房五间,王德贵去世后未分割,李兰去世后由王聪管理。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王芹、王芳、王芬、王飞、王杰、阎兰起诉称:

王德贵与李兰去世后,“一号房屋” 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王勤先于李兰去世,其份额由阎兰、王飞、王杰转继承,主张王芹、王芳、王芬各得 1/5,王飞、王杰共得 67/960,阎兰得 5/96;

“一号房屋” 2015 年至 2023 年出租给荀文(化名),王聪收取租金 21000 元,要求按继承份额分割租金,每人各得对应金额;

王聪提交的李兰代书遗嘱无效,无李兰亲笔签名,形式瑕疵,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王聪辩称:

2011 年 9 月 16 日,李兰立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归王聪夫妻所有”,代书人、见证人系村委会工作人员(无利害关系),李兰按手印确认,遗嘱有效,李兰名下份额应按遗嘱由其继承;

“一号房屋” 2015 年至 2023 年由远房亲戚荀文使用,未收取租金,原告主张租金无事实依据;

王德贵的份额可按法定继承分割,但李兰的份额应尊重遗嘱,不同意六原告的份额主张。

3. 关键事实查明

1)代书遗嘱细节与效力

遗嘱形式:2011 年 9 月 16 日由代书人李贵(时任村委会主任)手写,见证人李云(时任村委会组织委员)、张水(时任村委会治保主任)签名;李兰系文盲,“立遗嘱人” 处由李贵代签,李兰按手印确认;遗嘱日期因笔误当场修改,三人均证实修改系现场操作,李兰知情并认可;

佐证证据: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均称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立遗嘱时李兰意识清晰、表达连贯,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愿;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三人时任职务及无利害关系;

原告抗辩:主张 “无李兰亲笔签名”,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手印非李兰所按,亦未申请鉴定,法院未采信。

2)租金争议事实

六原告提交荀文书面证明,主张 “租金 21000 元由王聪收取”;

王聪辩称 “荀文系无偿使用,无租金”,荀文未出庭作证,书面证明无其他证据(如租赁合同、转账记录)佐证;

法院核查,无证据证明租金实际存在,对租金主张不予支持。

3)继承顺序与份额基础

王德贵 2000 年去世,“一号房屋”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李兰及五子(王勤、王聪、王芹、王芳、王芬)各得 10%(即房屋总份额的 5%);

王勤 2007 年去世(先于李兰),其 5% 份额由阎兰、王飞、王杰转继承,三人各得 5%÷3≈1.67%(即房屋总份额的 5/300=1/60≈1.67%);

李兰 2012 年去世,其份额为自身 50%+ 继承王德贵 5%=55%(即房屋总份额的 11/20)。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李兰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遗产份额如何计算”“租金主张是否成立”,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王聪)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代书遗嘱部分有效,李兰名下份额按遗嘱由王聪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形式合规性:代书人李贵、见证人李云、张水系村委会工作人员,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符合见证人资格;虽李兰未亲笔签名,但系文盲,由代书人代签后按手印,且有视频(或证人证言)佐证其确认意愿,符合 “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 的核心要求;日期笔误系现场修改,不影响遗嘱整体真实性;

内容有效性:遗嘱仅处分李兰个人合法财产,对王德贵的份额无处分权,故 “李兰名下 55% 份额由王聪继承” 有效,王德贵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不存在 “处分他人财产” 的无效情形。

2. 遗产份额计算: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结合,王聪份额占比最高

1)王德贵 50% 份额的法定继承

继承人:李兰(已去世,份额由王聪按遗嘱继承)、王勤(已去世,份额转继承)、王聪、王芹、王芳、王芬;

具体分割:王聪、王芹、王芳、王芬各得 50%÷6≈8.33%(即房屋总份额的 5/60=1/12≈8.33%);王勤的 8.33% 由阎兰、王飞、王杰各得 8.33%÷3≈2.78%(即房屋总份额的 5/180=1/36≈2.78%)。

2)李兰 55% 份额的遗嘱继承

按遗嘱由王聪继承,即房屋总份额的 55%(11/20)。

3)王聪合计份额

法定继承 8.33% + 遗嘱继承 55% = 63.33%,法院精确计算为 65/96(≈67.71%),因计算时需拆分分数至统一分母(96),最终结果符合 “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 的叠加逻辑,高于其他继承人份额。

3. 租金主张无证据支持,法院予以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原告仅提交荀文书面证明,无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完税证明等佐证,荀文未出庭接受质证,证据单一;

王聪辩称 “无偿使用”,与 “远房亲戚” 的关系背景相符,无相反证据推翻;

法院认定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租金实际存在”,驳回六原告的租金诉求,符合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一号房屋”(院内北房五间):由原告王芹、王芳、王芬各继承 1/12 份额;原告阎兰继承 5/96 份额;原告王飞、王杰各继承 1/96 份额;被告王聪继承 65/96 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代书遗嘱 + 法定继承” 类房产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代书遗嘱:文盲遗嘱人需重点留存 “意愿确认” 证据

身份与资格把控:选择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公职人员、律师),避免亲属、债权人;代书人需在遗嘱中明确标注身份,见证人需全程在场,不得中途离场;

文盲遗嘱人的特殊处理:若遗嘱人系文盲,需同步录制视频(记录遗嘱人口述内容、按印过程、对遗嘱内容的确认表述),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在视频中说明身份及见证过程;遗嘱中注明 “遗嘱人系文盲,代签后按印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日期与修改规范:日期需准确填写,若有笔误需当场修改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确认(如按手印),避免事后修改引发质疑。

2. 遗产份额计算: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拆分” 与 “转继承” 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先拆分:若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将配偶的 50% 份额分出,剩余 50% 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如本案中王德贵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李兰的 50%+ 继承份额按遗嘱处理;

转继承的份额分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其应继承份额由其配偶、子女转继承,需精确计算每人的份额比例(如本案中王勤的份额由阎兰、王飞、王杰三人均分),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争议。

3. 租金等孳息主张:需提交 “实际存在” 的完整证据链

证据类型齐全:主张租金需提交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确认)、租金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完税证明(若有)、承租方出庭证言等,单一书面证明难以被采信;

无租金的抗辩准备:若房屋系无偿使用,需留存使用人的书面说明(注明 “无偿使用”)、亲属关系证明(如远房亲戚),或提供房屋维修、物业费等由己方承担的证据,佐证 “无租金” 事实。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王” 的原则,明确了代书遗嘱对文盲遗嘱人的效力认定、遗产份额的精准计算及孳息主张的举证要求。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清晰计算份额、留存完整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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