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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两份代书遗嘱均无效” 的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形式合规性”“赡养义务举证”“法定继承份额调整”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女陈曦(原告,胜诉方)起诉姑姑周莉(被告一)、表哥周明(被告二),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祖父周德贵(已故)名下 “一号房屋”,二被告分别提交代书遗嘱主张全部继承,最终法院认定 “两份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并结合赡养义务调整份额,判决陈曦继承 17%、周莉继承 66%、周明继承 17%,支持陈曦核心诉求。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代书遗嘱无效后的法定继承规则与份额计算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周德贵(已故,2020 年 12 月去世)与刘兰(已故,2001 年 2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一子两女:长子周军(已故,2013 年 12 月去世)、长女周云(已故,2017 年 2 月去世)、次女周莉(被告一)。
周军与妻子育有一子周明(被告二,独子);
周云与丈夫育有一女陈曦(原告,独女);
周德贵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刘兰去世后周德贵未再婚。
2010 年 7 月,周德贵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 4 套定向安置房,其中 “一号房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 年登记在周德贵名下,为其个人遗产。周德贵去世后,“一号房屋” 由周莉管理并出租,陈曦主张分割房屋及 2021 年 3 月起的租金收益。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陈曦起诉称:
周德贵去世后,周莉、周明分别提交代书遗嘱主张全部继承,但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一号房屋” 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陈曦作为周云的代位继承人,与周莉、周明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且 2015 年 8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与周德贵共同生活,尽了赡养义务,主张继承房屋 50% 份额及对应租金;
周莉擅自出租房屋,应向陈曦支付 2021 年 3 月至庭审辩论终结前的租金 30000 元。
周莉辩称:
2019 年 9 月 2 日,周德贵立代书遗嘱(《遗嘱一》),载明 “‘一号房屋’及名下所有财产由周莉继承”,有 3 名见证人在场,虽周德贵系文盲由见证人代签,但按手印确认,遗嘱有效;
周德贵 2019 年 8 月后由其独家照料,尽主要赡养义务,房屋及租金应归其所有;
陈曦 2015 年至 2019 年与周德贵同住是为节省房租,周德贵每月给其 4000-5000 元生活费,陈曦未实际尽赡养义务,无权多分。
周明辩称:
2020 年 11 月 5 日,周德贵立代书遗嘱(《遗嘱二》),载明 “所有财产由周明继承”,有 2 名见证人在场,遗嘱有效且形成时间晚于《遗嘱一》,应优先适用;
若遗嘱无效,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但主张周莉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三方应均分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1)两份代书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遗嘱一》(周莉提交):
2019 年 9 月 2 日由见证人田桂梅代书,正文手写,周德贵 “签名” 由田桂梅代签,按手印;见证人郑有才、田桂梅、宋晓云签名。经两次鉴定,检材指纹纹线模糊,无法确认是否为周德贵手印;周德贵户口页显示其为 “文盲”,但无证据证明代签及按印系其真实意愿。
《遗嘱二》(周明提交):
2020 年 11 月 5 日由见证人孙伟代书,正文手写,周德贵 “签名” 真实性无证据;见证人孙伟、林浩出庭作证,但二人陈述矛盾(如停车位置、遗嘱书写地点),且孙伟欠周明 40 万元,存在利害关系,无法佐证遗嘱真实。
(2)赡养义务证据
周莉的赡养贡献: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周德贵去世前,周莉与周德贵共同居住,照料日常起居、陪同就医,提交邻居证言、医疗缴费记录(周莉签字)、房屋租赁合同(周莉之子代理出租)证明;周德贵去世后,后事由周莉操办,费用由其支付。
陈曦的赡养情况:
2015 年 8 月至 2019 年 8 月与周德贵同住,提交水费、电费缴费截图(地址为 “一号房屋”),主张尽日常照料义务;周莉称陈曦同住是为节省房租,周德贵每月给其生活费,陈曦未实际出力,法院认定陈曦尽一般赡养义务。
周明的赡养情况:
未与周德贵共同居住,仅定期探望,无大额支出或劳务照料证据,法院认定其尽次要赡养义务。
(3)房屋租金收益
“一号房屋”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1 月租金:
2021 年 3 月 - 2022 年 2 月(每月 4700 元)、2022 年 7 月 - 2023 年 1 月(每月 5000 元),合计 86400 元,由周莉收取。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法定继承份额如何调整”“租金收益是否应一并分割”,法院最终支持我方(陈曦)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两份代书遗嘱均因形式瑕疵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遗嘱一》无效理由:
周德贵未亲笔签名,代签无书面授权;指纹鉴定无法确认真实性,仅见证人证言无法弥补 “签名 + 按印” 的形式缺失,不符合 “遗嘱人需确认遗嘱内容” 的法定要求;
《遗嘱二》无效理由:
代书人孙伟与周明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欠款 40 万元),无见证人资格;见证人陈述矛盾,无其他证据佐证遗嘱系周德贵真实意愿,形式与实质要件均不满足。
2. 法定继承份额调整:周莉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基础份额计算:
周德贵无有效遗嘱,“一号房屋” 按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共 3 人(周莉、陈曦代位周云、周明代位周军),基础份额均为 1/3(约 33.3%);
份额调整依据:
周莉与周德贵共同居住至其去世,尽主要劳务照料(日常起居、医疗陪护)及经济支持(后事费用),符合 “主要赡养义务” 认定标准,法院酌情将其份额提升至 66%;
陈曦尽一般赡养义务(短期共同居住、日常照料),周明尽次要义务(定期探望),二人份额均调整为 17%,既体现公平,又兼顾赡养贡献差异。
3. 房屋租金收益为遗产孳息,应按继承份额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租金作为 “一号房屋” 的法定孳息,与房屋本身同属周德贵遗产,应按继承份额分割;
周莉已收取租金 86400 元,需按份额向陈曦、周明支付:陈曦得 17%(14688 元)、周明得 17%(14688 元),周莉得 66%(57024 元),符合 “遗产孳息随遗产份额分割”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登记于周德贵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曦继承 17% 份额,被告周明继承 17% 份额,被告周莉继承 66% 份额;
“一号房屋” 租金收益 86400 元:由被告周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曦支付 14688 元,向被告周明支付 14688 元;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多份遗嘱无效后法定继承” 类房产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代书遗嘱需双重保障:形式合规 + 实质真实证据
形式细节不可缺:
确保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避免亲属、债权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 “年、月、日”;若遗嘱人系文盲或无法签名,需同步录制视频(记录按印过程及遗嘱人确认意愿的表述),并留存指纹样本(如公证时的指纹记录),便于后续鉴定;
实质证据留存:
遗嘱订立后,可将遗嘱复印件交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如律师、居委会)保管,或同步办理遗嘱公证,增强真实性证明力。
2. 赡养义务举证需 “劳务 + 经济” 双维度,避免空口主张
劳务类证据优先:
收集共同居住证明(物业 / 居委会盖章)、陪护记录(医院签字)、日常照料照片 / 视频(如陪同买菜、就医),证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劳务义务;
经济类证据辅助:
保留为被继承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的转账记录、发票,若使用被继承人自有资金,需举证 “劳务付出的不可替代性”(如夜间陪护、手续办理),反驳 “仅资金支持” 的抗辩;
证人证言补强:
邀请邻居、亲友出庭作证,佐证赡养事实,避免因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如欠款、亲属)导致证言不被采信。
3. 遗产孳息需同步主张,避免遗漏权益
孳息范围明确:
房屋租金、存款利息、股权分红等均属遗产孳息,继承开始后应与遗产本身一并分割,继承人需及时调查遗产衍生收益(如本案中陈曦主张租金的时间范围),避免被其他继承人独占;
分割方式灵活:
若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管理(如周莉出租房屋),可主张管理人按份额支付已收取的孳息;若孳息尚未产生(如未出租的房屋),可在判决中明确 “孳息随遗产份额归属”,避免后续争议。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优先、赡养贡献兼顾” 的原则,明确了多份遗嘱无效后的处理规则与法定继承份额调整逻辑。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留存赡养证据、全面主张遗产权益,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