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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缺见证人无效!北京遗产律师解析法定继承份额怎么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遗嘱无效后法定继承” 的房产纠纷中,“遗嘱形式合规性”“夫妻共同财产拆分”“赡养义务影响份额”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子陈浩(原告一,胜诉方)、儿媳刘敏(原告二,胜诉方)起诉叔父陈峰(被告一)、姑姑陈兰(被告二),主张按祖母宋兰(已故)遗嘱继承房产,被告以 “不拆迁不分割” 抗辩,最终法院认定 “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并结合赡养义务调整份额,判决陈浩继承 39/144、陈峰继承 63/144、陈兰继承 42/144,支持陈浩方核心诉求。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遗嘱无效后的法定继承规则与份额计算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宋兰(已故,2024 年 3 月去世)与陈建(已故,2004 年 12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三女中的核心继承人:女儿陈兰(被告二)、长子陈强(已故,2019 年 7 月去世)、次子陈峰(被告一)。

陈强与刘敏(原告二)系夫妻,育有一子陈浩(原告一,独子);

涉案 “一号房屋”(西城区,建筑面积 61.5 平方米)2000 年 9 月由陈建与甲公司(某机关服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2001 年 5 月登记在陈建名下,为宋兰与陈建夫妻共同财产,宋兰生前与陈峰共同居住。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陈浩、刘敏起诉称:

2019 年 6 月 26 日,宋兰立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中本人份额由陈兰、陈强、陈峰均分,子女先去世则由其子女代位继承”,虽遗嘱由陈兰代书,但宋兰签字确认,应为有效;

陈建 2004 年去世后,“一号房屋”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陈强继承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敏享有相应份额;刘敏自愿将自身份额赠与陈浩,故主张陈浩继承 46/144、陈峰与陈兰各继承 49/144;

陈峰、陈兰以 “不拆迁不分割” 拒绝配合过户,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陈峰、陈兰辩称:

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主张宋兰本意是 “房屋拆迁时再分割”,现房屋未拆迁,不应启动继承;

陈建去世后 20 余年,宋兰主要由陈峰、陈兰照料(陈峰与宋兰共同居住,陈兰定期探望),陈强 2019 年去世后宋兰悲痛致病,二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宋兰的存款、抚恤金已分给陈浩方,不同意陈浩方主张的份额比例。

3. 关键事实查明

1)遗嘱细节与效力争议

遗嘱形式:2019 年 6 月 26 日遗嘱由陈兰代书,正文为陈兰手写,宋兰在第一页签字,陈兰、陈峰、陈强在第二页签字(作为继承人确认),无其他见证人签名;

效力认定:法院认为,该遗嘱不符合 “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 或 “代书遗嘱(需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代书人签名注日期)” 的法定形式,且代书人陈兰系继承人,与遗产有利害关系,故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人死亡时间与财产份额拆分

死亡时间线:陈建 2004 年 12 月→陈强 2019 年 7 月→宋兰 2024 年 3 月;

夫妻共同财产拆分:“一号房屋” 为宋兰与陈建共同财产,陈建 2004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宋兰、陈兰、陈峰、陈强各继承 1/4(即每人得房屋总份额的 12.5%),此时宋兰共得 62.5%(自身 50%+ 继承 12.5%),陈兰、陈峰、陈强各得 12.5%;

陈强份额的夫妻与继承拆分:陈强 12.5% 份额属与刘敏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刘敏先得 6.25%,剩余 6.25% 为陈强遗产,由宋兰、刘敏、陈浩各继承 1/3(即每人得 2.083%),此时宋兰共得 64.583%、刘敏得 8.333%、陈浩得 2.083%、陈兰与陈峰各得 12.5%;

宋兰份额的最终继承:宋兰 2024 年去世后,其 64.583% 份额由陈兰、陈峰、陈强(已去世,由陈浩代位)各继承 1/3(即每人得 21.528%),最终各方基础份额:陈浩 23.611%(2.083%+21.528%)、刘敏 8.333%、陈峰 34.028%(12.5%+21.528%)、陈兰 34.028%。

3)赡养义务证据

陈峰的赡养贡献:宋兰生前与陈峰共同居住,陈峰照料日常饮食起居、陪同就医,提交邻居证言、医疗缴费记录(陈峰签字确认)、养老院手续证明;

陈兰的赡养贡献:定期探望宋兰,购买生活用品,提交购物发票、转账记录(给宋兰的生活费)证明;

陈浩方的赡养情况:陈强 2019 年去世后,陈浩定期探望宋兰,但未与宋兰共同居住,无大额支出证据,法院认定其尽了一般赡养义务。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遗嘱是否有效“不拆迁能否拒绝分割”“赡养义务如何影响份额”,法院最终支持(陈浩、刘敏)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见证人资格):

非自书遗嘱:遗嘱由陈兰代书,非宋兰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 的要求;

代书遗嘱要件缺失:仅陈兰 1 名代书人(系继承人,无见证人资格),无其他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且未在遗嘱每一页注明年月日,不符合 “2 名以上见证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日期” 的要求;

双方认可真实性不代表有效:虽原被告均认遗嘱系宋兰真实意愿,但遗嘱效力需严格遵循 “形式法定” 原则,形式瑕疵导致无效,法院据此按法定继承审理。

2. “不拆迁不分割” 无法律依据,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分割不受 “拆迁” 条件限制:陈峰、陈兰主张 “拆迁时再分割”,但法律未规定 “房屋未拆迁不得继承分割”,继承自宋兰 2024 年去世时已开始,分割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份额分割可独立于房屋物理分割: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仅需确认份额,无需实际拆分房屋,法院可直接判决份额比例,不影响房屋现有居住状态(陈峰继续居住)。

3. 结合赡养义务调整份额,刘敏赠与份额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及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陈峰多分的合理性:陈峰与宋兰共同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将其基础份额 34.028%(49/144≈34.03%)调整为 63/144(43.75%),符合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多分” 的规定;

陈兰的份额调整:陈兰尽一般赡养义务,法院将其基础份额 34.028% 调整为 42/144(29.17%),低于陈峰但高于陈浩;

刘敏赠与的合法性:刘敏自愿将 8.333%(12/144)份额赠与陈浩,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陈浩最终份额为 39/144(27.08%),接近其主张的 46/144,核心权益得到保障。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 由被告陈峰继承 144 分之 63 的份额,被告陈兰继承 144 分之 42 的份额,原告陈浩继承 144 分之 39 的份额;原告刘敏自愿将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赠与原告陈浩,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遗嘱无效后法定继承” 类房产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遗嘱需严格遵循形式法定,避免因细节瑕疵无效

自书遗嘱:务必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 “年、月、日”(如 “2024 年 6 月 1 日”),避免他人代笔或涂改;

代书遗嘱:选择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如邻居、同事、律师),由其中 1 人代书,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日期,避免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担任见证人;

留存佐证证据:拍摄遗嘱书写或签署过程视频,记录遗嘱人精神状态(清晰表达意愿),便于后续应对效力争议。

2. 主张继承分割不受 “附加条件” 限制,及时行使权利

分割请求的合法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论房屋是否拆迁、是否出租,继承人均有权主张分割份额,对方以 “不拆迁不分割” 抗辩无法律依据,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份额分割的灵活性:若房屋由部分继承人居住,可仅请求确认份额(如本案),无需实际搬离或出售,平衡居住需求与继承权利。

3. 尽赡养义务需留存证据,为多分遗产提供支撑

劳务类证据:收集共同居住证明(物业 / 居委会出具)、陪护记录(医院签字)、日常照料照片 / 视频,证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劳务义务;

经济类证据:保留为被继承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的转账记录、发票,若使用被继承人自有资金,需举证 “劳务付出的不可替代性”(如夜间陪护、手续办理);

证人证言:邀请邻居、亲友出庭作证,佐证赡养事实,增强证据可信度,为法院酌情多分提供依据。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优先、兼顾赡养公平” 的原则,明确了遗嘱无效后的处理规则与份额计算逻辑。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及时主张继承权利、留存赡养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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