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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事实 + 背户争议,拆迁房与补偿款该怎么分?北京遗产律师深度解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腾退纠纷中,“背户” 获取额外利益的分割的 “分家事实认定”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拆迁利益纠纷案件中,母亲赵珍(原告)起诉儿子李伟(被告一,胜诉方)、儿媳刘敏(被告二)、孙子李明(被告三),要求返还 2 套拆迁房及 65 万余元补偿款,最终法院认定 “分家事实成立”“原告系背户”,仅支持原告部分权益,驳回其余诉求。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拆迁中 “背户利益分割” 与 “分家事实” 的裁判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李贵德(已故,2024 年去世)与赵珍(原告)系夫妻,育有长子李军(第三人一)、长女李娟(第三人二)、次子李伟(被告一)。李伟与刘敏(被告二)系夫妻,李明(被告三)是二人之子。

“一号宅院”(大兴区)原系李贵德祖宅,1989 年李贵德夫妇在院内建北房 5 间、东厢房 3 间;2015 年李伟在院内拆 1 间东厢房,新建南房 5 间、西厢房 2 间。“二号宅院”为李贵德夫妇后续申请的宅基地。

2012 年,李伟与李军签订《分家单》,约定 “一号宅院归李伟所有,拆迁利益归其;二号宅院归李军所有,拆迁利益归其”,且 “一号宅院” 宅基地使用权证户主由李贵德变更为李伟(乡镇政府同意变更)。2013 年,李贵德、赵珍户籍迁至 “二号宅院”(非农业户),李伟一家户籍留在 “一号宅院”(农业户)。

2. 拆迁背景与诉讼主张

2018 年,“一号宅院” 因北京新机场噪声区治理项目被腾退,按政策 “年满 18 周岁直系血亲可分院”。李伟以 “背户” 方式,让李贵德、赵珍作为 “成年直系血亲” 参与分院,使 “一号宅院” 从 1 户拆分为 2 户(李伟户、李贵德户),共获 400 平方米选房指标及 171.9121 万元补偿款。

李伟代签协议后,选购 4 套安置房,并与李贵德签订《分款申请书》,约定李贵德 20 万元、李伟领 151.9121 万元。后赵珍以 “李伟伪造授权、诱骗签字” 为由起诉,要求:1. 返还 “三号房屋”“四号房屋”;2. 返还补偿款 65.95605 万元。

李伟等三人辩称:1. 分家事实成立,“一号宅院” 归李伟所有,拆迁利益应归其;2. 李贵德、赵珍系 “背户”,双方约定 20 万元为背户补偿,且该款已被二人消费;3. 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李贵德遗产,但赵珍诉求过高。

李军、李娟述称:1. 无分家事实,“一号宅院” 系父母所有;2. 李伟未尽赡养义务,但 20 万元补偿款已消费,不再主张。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分家事实是否成立、李贵德夫妇是否为 “背户”、额外拆迁利益如何分割,法院最终支持我方(李伟等三人)核心主张,逻辑如下:

1. 分家事实成立,“一号宅院” 归李伟所有

根据《物权法》(当时有效)及地方宅基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 分家单” 是认定分家的关键:

书面证据支撑:2012 年《分家单》明确 “一号宅院归李伟”,李军、李伟签字确认,内容合法;

行政确认补强:宅基地使用权证户主由李贵德变更为李伟,经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同意,行政程序合法,且李贵德夫妇 2013 年迁户 “二号宅院”,侧面印证分家事实;

实际使用佐证:2015 年李伟出资翻建 “一号宅院”(新建南房、西厢房),李贵德夫妇未参与,进一步证明李伟是实际权利人。

赵珍、李军、李娟否认分家,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如推翻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判决、反驳分家单的录音 / 证人),故法院采信 “分家事实成立”,“一号宅院” 拆迁利益的基础权益归李伟。

2. 李贵德夫妇系 “背户”,多获利益需按贡献分割

根据《搬迁腾退方案》,“分院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基础”,本案中:

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李贵德、赵珍户籍在 “二号宅院”,非 “一号宅院” 宅基地使用权人,参与分院是为 “实现利益最大化” 的背户行为,而非基于所有权;

多获利益的计算:若仅李伟 1 户拆迁,仅获 200 平方米指标及 224.9223 万元补偿;因背户多获 200 平方米指标及 124.9835 万元补偿,该部分为 “额外利益”;

贡献与分割:李贵德夫妇的背户行为对额外利益有贡献,但双方无明确约定分割方式,不能按赵珍主张 “全额占有”。法院按公平原则,酌定额外利益由李伟户、李贵德户均分(各得 100 平方米指标 + 62.49175 万元补偿)。

3. 20 万元系部分补偿,李贵德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0 万元的性质:《分款申请书》系李贵德本人签字,虽赵珍称 “受欺骗”,但无证据证明,结合二人已消费该款的事实,法院认定该款是额外利益的部分分割,而非全部;

遗产分割:李贵德名下额外利益(50 平方米指标 + 21.245875 万元补偿)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去世后遗产(25 平方米指标 + 10.6229 万元补偿)按法定继承,赵珍(40%)、李军(20%)、李娟(20%)、李伟(20%)均分,最终赵珍共获 70 平方米指标 + 29.7442 万元补偿。

4. 赵珍诉求过高,法院驳回不合理部分

房屋返还诉求:赵珍仅获 70 平方米指标,而 “三号房屋”“四号房屋” 面积分别为 89.67 平方米、124.26 平方米,远超其应得份额,且李伟已合法选购并取得产权证,故驳回 “返还 2 套房屋” 诉求;

补偿款诉求:赵珍应得 29.7442 万元,扣除已消费的 20 万元,仅余 9.7442 万元,其主张 65.95605 万元无依据,故驳回超出部分。

三、裁判结果

 

李伟与乙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 “五号房屋”的权利归赵珍享有;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房屋,并在具备登记条件时协助办理过户;

赵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伟支付 “五号房屋” 购房款差额 10.2486 万元;向李军、李娟各支付指标折价款 7.54 万元;

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军、李娟各支付继承补偿款 4.249175 万元;

驳回赵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拆迁腾退纠纷(尤其是背户、分家类)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分家需留存书面证据,避免事后争议

签订正式分家单:明确宅基地、房屋归属及拆迁利益分配,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必要时经村委会见证;

办理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分家约定变更登记,行政确认是认定分家事实的关键,避免 “口头约定”“未过户” 导致纠纷。

2. 背户需明确利益约定,留存书面协议

书面约定背户补偿:若以 “背户” 方式多获拆迁利益,需签订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如本案若书面约定 20 万元为全部背户补偿,可避免后续争议);

保留支付 / 消费证据:背户补偿款的转账记录、消费凭证(如租金、医疗费票据),可证明双方已实际履行约定,减少诉讼风险。

3. 主张拆迁利益需理性,紧扣政策与证据

明确权益范围:根据拆迁政策(如宅基地使用权、户籍、分院原则)确定自身应得利益,避免超出实际贡献主张权益;

留存核心证据:分家单、权属证书、拆迁协议、分款凭证、翻建出资证明等,是反驳对方不合理诉求的关键,如本案中李伟的分家单、宅基地变更登记、翻建证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尊重分家事实、按贡献分割利益、兼顾公平与诚信” 的原则,明确了拆迁中 “背户”“分家” 的裁判标准。在类似纠纷中,提前固定分家证据、明确背户约定、理性主张权益,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核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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