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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赡养义务履行情况” 是影响遗产分配的关键因素。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分割案中,老人侯某某去世后留下拆迁补偿款、选房指标等遗产,因部分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未尽孝的子女少分”。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遗产分配中 “赡养义务” 的认定标准与维权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李鹏(已故)与侯秀兰(已故)系夫妻,育有四子一女,分别是长子李刚、次子李木、三子李涛(原告,化名)、四子李伟(被告,胜诉方)、女儿李娟(被告)。李鹏 2002 年去世,侯秀兰 2022 年 12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
2019 年,侯秀兰户籍所在的 “一号宅院”(大兴区某村)被纳入拆除腾退范围,李伟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含区位补偿款、奖励费、周转费等)及 50 平方米选房指标(已由李伟使用)。侯秀兰去世后,李涛起诉要求分割侯秀兰名下的拆迁利益、存款、丧葬费等遗产,李刚、李木、李伟、李娟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2. 赡养义务履行的核心争议
李涛主张:自己自 2010 年起按判决支付赡养费,尽了赡养义务,应平等分割遗产;
李伟、李刚、李木抗辩:2010 年法院已判决侯秀兰由三人轮流赡养(李涛仅支付赡养费,不负责照料),侯秀兰生前主要在三人家中居住,三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涛未参与老人丧葬事宜,甚至不知老人去世消息,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李娟意见:若有应继承的遗产,自愿平均分给李刚、李木、李伟。
3. 关键事实查明
赡养判决与履行:2008 年、2010 年侯秀兰两次起诉子女赡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 “侯秀兰由李刚、李木、李伟轮流照料(每 3 个月一轮),李涛每月支付 180 元赡养费”,此后履行情况与判决一致;
宅院与拆迁利益:“一号宅院” 2007 年由李伟出资翻建(有准建证、村委会证明、建房票据佐证),2019 年拆迁时户籍在册人口为李伟一家 4 口及侯秀兰,拆迁补偿款(含区位补偿、奖励费等)均由李伟领取,50 平方米选房指标由李伟使用;
遗产明细:侯秀兰名下有两笔存款(一笔余额 10500.52 元,一笔 1800 元去世当日被支取、5000 元丧葬费被支取),拆迁利益中明确归侯秀兰的部分共计 998464.4 元;
丧葬事宜:侯秀兰的葬礼由李刚、李木、李伟共同操办,李涛未参与,亦未支付丧葬费用。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产如何分配(是否应按赡养义务多寡调整份额)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李伟、李刚、李木)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法定继承中,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多分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
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2010 年法院判决明确侯秀兰由李刚、李木、李伟轮流照料(共同生活),三人实际承担了老人的日常起居、饮食照料等核心赡养责任;李涛仅每月支付 180 元赡养费,未参与实际照料,更未参加老人葬礼,属于 “未尽主要赡养义务”;
多分的合理性:结合老人晚年长期在三人家中居住、三人操办丧葬事宜的事实,法院认定李刚、李木、李伟可适当多分遗产,符合 “权利与义务对等” 原则。
2. 拆迁利益中,需先区分 “遗产范围” 再分配
并非所有拆迁利益都属于侯秀兰的遗产,需结合房屋来源、补偿性质拆分:
非遗产部分:“一号宅院” 2007 年由李伟出资翻建,故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补偿等与房屋建设相关的费用,归李伟所有,不属于侯秀兰遗产;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是对实际搬家人的补助,因侯秀兰年事已高未参与,归李伟所有;
遗产部分:区位补偿款、工程配合奖、环境贡献奖等基于宅基地和户籍的补偿,侯秀兰作为户籍在册人口,享有五分之一份额(计 302263.6 元);签约速度奖、其他补助等奖励款,侯秀兰享有五分之一份额(计 46160 元);50 平方米选房指标按拆迁政策(1 万元 /㎡)折算 50 万元;房屋周转费侯秀兰享有五分之一份额(计 150040.8 元);以上合计 998464.4 元,属于侯秀兰遗产。
3. 存款与丧葬费的分配规则
存款分配:侯秀兰名下 10500.52 元存款,按 “尽孝多的多分” 原则,李涛继承 16%,李刚、李木、李伟各继承 28%;去世当日支取的 1800 元,因用于丧葬事宜且金额较小,不予分割;
丧葬费性质:丧葬费是对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补偿,不属于遗产。侯秀兰 5000 元丧葬费由李木支取,未举证用于丧葬,故需在继承人中分配;因李刚、李伟、李娟自愿放弃,最终判决李木向李涛支付 1000 元。
4. 李涛主张的 “耕地腾退补偿款” 无证据,不予支持
李涛主张分割侯秀兰的耕地腾退补偿款 111440 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存在及金额,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驳回其该部分诉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涛支付侯秀兰的拆除腾退补偿利益 180000 元,向李刚、李木各支付 39521 元;
侯秀兰名下北京某某银行账户余额,由李涛继承 16% 份额,李刚、李木、李伟各继承 28% 份额;
李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涛支付丧葬费 1000 元;
驳回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尤其是涉及拆迁利益)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尽赡养义务需留存证据,为 “多分遗产” 奠定基础
留存照料证据:日常照料老人时,保留护理费支付记录、医院陪护凭证、购买生活用品的票据等,证明实际承担了赡养责任;
保存判决与协议:若有赡养纠纷的生效判决、调解协议,需妥善保管,作为 “履行赡养义务” 的直接证据;
操办丧葬留痕:负责丧葬事宜时,留存丧葬费支出票据(如殡仪馆收费单、墓地费用凭证等),避免后续因费用用途产生争议。
2. 拆迁利益分割,先明确 “遗产范围” 再主张
区分财产归属:若拆迁房屋为子女出资建设(非老人遗产),则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补偿等归建设者所有,仅基于老人户籍、宅基地权益的补偿(如区位补偿、人头奖励)属于遗产;
调取拆迁档案:向拆迁办申请调取补偿协议、算账单、户籍在册人口清单等,明确老人应享有的补偿份额,避免遗漏或误认遗产范围;
选房指标的处理:若老人的选房指标被其他子女使用,可按拆迁政策中的 “弃楼补贴标准” 主张折算价值(如本案 1 万元 /㎡),确保权益不被侵占。
3. 主张遗产需举证,无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积极收集证据:主张分割存款、耕地补偿款等遗产时,需提交银行流水、村委会证明、补偿发放记录等证据,无证据则可能被驳回;
警惕 “虚假主张”:如本案李涛主张耕地补偿款却无证据,最终败诉,提示当事人避免滥用诉权,需基于事实主张权利;
利用 “自愿放弃” 条款:若部分继承人自愿放弃遗产(如本案李娟),可签订书面放弃声明,减少分割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挂钩” 的立法精神,明确 “尽孝多者多分、未尽孝者少分” 的裁判规则。在遗产继承中,不仅要关注遗产的金额与范围,更要重视 “赡养义务履行情况” 的证据留存,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