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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求分割,提存补偿款获支持,北京遗产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周明(哥哥)起诉周伟(弟弟),要求确认 “一号房屋” 归自己所有并支付 541.5 万元折价款,弟弟以 “维持共有、享有居住权、影响孩子上学”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周明,明确 “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周明提存折价款具备支付能力,房屋归其所有”。

一、案情梳理

1. 共有房产争议:哥哥求分割,弟弟拒确权

周明(原告,被继承人周志远之子,胜诉方)起诉周伟(被告,周志远次子,败诉方),诉求:1. 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自己所有;2. 判令自己向周伟支付房屋折价款 541.5 万元;3. 诉讼费由周伟承担。

周明主张:1. 父亲周志远(2015 年去世)、母亲唐兰(2008 年去世)育有自己与周伟二子;2. 2023 年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自己与周伟各继承 50% 份额,后办理按份共有登记;3. 一号房屋现由周伟之子周阳一家居住,周伟夫妇在别处有房,双方无法就分割达成一致,自己已将 541.5 万元折价款提存至法院,具备支付能力,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周伟辩称:不同意诉求。1. 2008 年家庭会议约定一号房屋由自己一家居住,周明当时认可,应维持共有状态;2. 自己已另案起诉主张居住权,本案应中止审理;3. 房屋分割后自己无力购房,且会影响孙子上学,周明的分割方案属 “强买强卖”,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2. 关键事实:共有与支付证据

核心共有证据:2023 年生效判决书确认一号房屋由周明、周伟各继承 50% 份额,2023 年 10 月办理不动产登记,载明 “按份共有,各占 50%”;房屋建筑面积 138.73㎡,经法院委托甲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2025 年市场价值 1083 万元,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支付能力证据:周明已将 541.5 万元(1083 万元 ×50%)折价款提存至法院案款账户,提交提存凭证证实具备支付能力;周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明无支付能力。

居住与上学证据:周伟认可自己在某村有住房,一号房屋由其子周阳一家居住;周伟主张 “影响孙子上学”,但未提交学校入学政策文件,无法证明房屋分割与入学的直接关联。

居住权证据:周伟另案提起居住权确认诉讼,但未提交 2008 年家庭会议书面协议,仅口头主张 “约定居住权”,且居住权确权不影响共有房屋分割,法院未准许本案中止。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明作为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请求分割一号房屋?

周明提存折价款后,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本案是否应因周伟主张居住权而中止审理?

2. 胜诉关键:按份共有可分割 + 支付能力充足,获房屋所有权

1)周明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房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达不成分割协议,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割)。

事实推导:① 无禁止分割约定:周伟主张 “2008 年家庭会议约定居住权”,但未提交书面协议,周明对此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双方存在 “不得分割” 的约定;② 按份共有法定权利:一号房屋登记为 “按份共有,各占 50%”,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可随时请求分割,周伟以 “维持共有” 抗辩无法律依据;③ 房屋适宜折价分割:一号房屋为成套住宅,实物分割会破坏房屋完整性、减损价值,适宜采用 “折价归一方,另一方获补偿” 的方式,符合《民法典》分割原则。

2)周明提存折价款,具备支付能力,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折价分割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补偿)、《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标的物,提存成立视为标的物已交付)。

事实推导:① 评估价值双方认可:甲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房屋价值 1083 万元,周明按 50% 份额计算折价款 541.5 万元,符合双方约定的份额比例,周伟对金额无异议;② 支付能力已证实:周明将 541.5 万元提存至法院,提存凭证可证明其具备足额支付能力,无需担心补偿款无法兑现;③ 利益平衡合理:周明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周伟可从法院提取折价款,用于另行购房或租房,未损害其合法权益,周伟以 “无力购房” 抗辩,属于个人经济能力问题,不能对抗法定分割权利。

3)本案无需因居住权主张而中止,周伟的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事实推导:① 居住权确权不影响分割:即使周伟另案获得居住权,居住权也仅是 “对他人所有房屋的使用权”,不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共有房屋分割与居住权确权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本案无需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② 居住权证据不足:周伟未提交 2008 年家庭会议书面协议,无法证明居住权约定成立,且居住权主张不构成 “中止审理” 的法定事由,法院对其中止申请不予准许;③ “意思自治” 理解错误:周伟主张 “分割违背意思自治”,但按份共有人的分割权是法定权利,并非 “强买强卖”,周明支付足额补偿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公平原则与法律规定。

4)周伟 “影响上学、情感需求” 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无入学关联证据:周伟主张 “分割影响孙子上学”,但未提交学校 “户籍与房屋绑定入学” 的政策文件,无法证明房屋分割与入学资格的直接关联,抗辩无事实支撑;② 情感需求非法律理由:“对房屋有情感需求” 属于主观感受,不能作为阻却法定分割权利的理由,法律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财产分割权与所有权;③ 额外补偿无依据:周伟要求 “获得二分之一以上折价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存在额外价值(如改造增值),评估报告已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其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x 小区 x 号楼 x 层 x-x-x)归原告周明所有;

原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周伟 “一号房屋” 的房屋折价款 5415000 元(该款项已提存至本院案款账户,被告周伟可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提取)。

四、案件启示

1. 按份共有房屋分割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确认共有类型与份额,锁定法定权利

若房屋为按份共有,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自身份额;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避免因 “对方不同意” 而放弃维权,明确自身法定权利。

提前准备支付能力证明,确保折价可行性

主张 “折价归己” 时,需提前准备资金或提存至法院,提交银行存款证明、提存凭证,证实具备支付补偿款的能力;评估环节需配合法院摇号确定机构,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减少对方异议。

反驳 “居住权、情感需求” 等抗辩,举证关键事实

若对方主张 “享有居住权”,要求其提交书面协议(如家庭会议记录、居住权合同),无书面证据则抗辩不成立;对方以 “影响上学、情感需求” 抗辩时,要求其提交政策文件、实际损失证据,无证据则法院不予支持。

2. 共有房产分割的 2 个关键提醒

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不影响分割

居住权是 “使用权”,所有权是 “完整物权”,即使对方主张居住权,也不影响共有房屋的分割,仅需在分割后明确居住权行使方式(如所有权人需保障居住权人使用),无需因居住权争议中止分割案件。

提存折价款是保障,避免支付争议

若担心对方不接受补偿款或质疑支付能力,可将折价款提存至法院,提存后视为已具备支付能力,法院更易支持 “折价归己” 的诉求,同时避免后续因 “未付款” 产生新的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按份共有人享有法定分割权,无禁止分割约定时可随时请求分割;主张折价归己的,需证明支付能力,提存折价款可有效证实;对方以居住权、情感需求、入学影响抗辩的,需提交充分证据,否则不影响分割判决”。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共有类型、份额、房屋价值证据,提前准备支付能力证明,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分割权主张 + 支付能力举证 + 抗辩反驳” 的维权策略,确保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合理补偿。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按份共有人无禁止分割约定的,可随时请求分割;难以分割的共有房屋,应采用折价方式处理,取得所有权的一方需支付足额补偿;提存折价款视为具备支付能力,法院可直接判决房屋归属,这是周明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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