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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行为部分无效,遗产份额不可擅赠,北京遗产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陈曦(次女)起诉张悦(外孙女)、陈芳(长女),要求确认 “一号房屋” 全部赠与行为无效并恢复登记,外孙女与长女以 “赠与合法、过诉讼时效”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陈曦,明确 “房屋 50% 份额(属已故父亲遗产)赠与无效,50% 份额(属母亲个人财产)赠与有效”,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梳理

1. 赠与效力争议:次女求确认无效,外孙女拒返还

陈曦(原告,被继承人陈鹏之次女,胜诉方)起诉张悦(被告一,陈芳之女,败诉方)、陈芳(被告二,陈鹏之长女,败诉方),诉求:1. 确认王兰(陈鹏之妻)将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区)赠与张悦的行为无效;2. 判令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王兰名下。

陈曦主张:1. 父亲陈鹏2015 年去世)、母亲王兰(2023 年去世)育有陈芳、自己、陈阳(弟弟)三子;2. 一号房屋系 1998 年登记在陈鹏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王兰通过 “他人冒充陈阳” 的公证,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3. 2022 年王兰擅自将房屋赠与张悦,2024 年公证处撤销该公证,王兰无完整处分权,赠与行为应全部无效,房屋需恢复登记。

张悦、陈芳辩称:不同意诉求。1. 2016 年公证时陈曦自愿放弃继承,王兰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赠与行为合法有效;2. 房屋 2016 年过户至王兰名下,2022 年完成赠与,至起诉已过 8 年,超过诉讼时效;3. 王兰生前由陈芳、张悦照顾,陈曦与陈阳未尽赡养义务,赠与是王兰真实意愿,应受保护。

陈阳(第三人,陈鹏之子,胜诉方)辩称:同意陈曦诉求,自己未参与 2016 年公证,系他人冒充,公证撤销后房屋应重新分割。

2. 关键事实:赠与与公证证据

核心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1998 年登记在陈鹏名下,属陈鹏与王兰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王兰、陈芳、“冒充陈阳的人”、陈曦(书面放弃继承)办理公证,将房屋过户至王兰名下;2022 年王兰与张悦签订《赠与协议》,房屋过户至张悦名下。

公证撤销证据:2024 年公证处出具《复查决定书》,查明 2016 年公证中 “陈阳” 系他人冒充,撤销该公证,确认王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无效。

继承与时效证据:陈曦 2024 年在继承纠纷中得知房屋被赠与,2024 年 5 月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 3 年诉讼时效;张悦主张 “陈曦放弃继承”,但公证撤销后,放弃继承的前提(公证合法性)不存在,陈曦仍享有继承权。

赡养证据:张悦、陈芳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医疗记录、生活费支出凭证,无法证明陈曦与陈阳 “未尽义务”,且赡养情况不影响赠与效力的法定认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王兰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完整处分权,赠与行为是否全部有效?

陈曦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陈曦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因公证撤销而失效?

2. 胜诉关键:公证撤销致处分权不全,50% 份额赠与无效

1)公证撤销后,王兰仅对房屋 50% 份额有处分权,剩余 50% 份额赠与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先析出配偶份额)。

事实推导:①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系陈鹏与王兰共同所有,陈鹏 2015 年去世后,50% 份额属其遗产,50% 份额属王兰个人财产;② 公证撤销致处分权不全:2016 年公证因 “他人冒充陈阳” 被撤销,王兰基于该公证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无效,房屋应恢复为 “陈芳、陈曦、陈阳、王兰共同共有” 状态,王兰仅有权处分自己的 50% 份额;③ 50% 遗产份额赠与无效:王兰擅自将属陈鹏遗产的 50% 份额赠与张悦,损害了陈曦、陈阳的继承权,符合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无效情形,该部分赠与行为无效。

2)陈曦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期间为三年)。

事实推导:① 时效起算点正确:陈曦 2024 年在继承纠纷中才得知房屋被赠与,此时才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从 2024 年起算,至起诉时未超过 3 年;② 张悦时效主张错误:张悦以 “2016 年房屋过户至王兰名下” 计算时效,但本案诉的是 “2022 年赠与行为无效”,与 2016 年过户无关,时效不应从 2016 年起算,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3)陈曦放弃继承的行为因公证撤销而失效,仍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推导:① 放弃继承的前提无效:陈曦 2016 年放弃继承,是基于 “公证合法、王兰可完整继承” 的前提,现公证被撤销,该前提不存在,放弃继承的行为自始无效;② 仍享有法定继承权:陈曦作为陈鹏的法定继承人,在公证撤销后,有权主张对一号房屋 50% 遗产份额的继承权,王兰的赠与行为不能剥夺其合法权利。

4)张悦、陈芳 “赡养义务”“真实意愿” 的抗辩,不影响赠与无效的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包括 “未尽赡养义务” 或 “基于真实意愿”)。

事实推导:① 赡养与赠与效力无关:即使陈曦、陈阳未尽赡养义务,也仅影响遗产分割时的份额多少,不影响赠与行为 “损害他人权益” 的无效认定;② 真实意愿不优先于法定权利:王兰的赠与意愿虽真实,但处分了他人(陈曦、陈阳)的遗产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属无效,不能以 “真实意愿” 对抗法定继承权。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张悦与王兰之间就王兰对北京市某区 “一号房屋”所享有的 50% 份额的赠与有效;

确认被告张悦与王兰之间就陈鹏对北京市某区 “一号房屋” 所享有的 50% 份额的赠与无效;

驳回原告陈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赠与行为效力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确认处分人是否享有完整权利,锁定无效情形

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需先明确处分人仅对自己的份额有处分权;如处分人通过无效公证、虚假材料取得完整所有权,可申请撤销相关文件,主张超出其份额的赠与行为无效。

把握诉讼时效起算点,避免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从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 起算,而非从财产过户、赠与发生时起算;需留存 “知道权利受损” 的证据(如继承纠纷案件材料、公证处复查决定),证明时效未超过。

反驳 “放弃继承”“赡养义务” 抗辩,恢复法定权利

若放弃继承是基于无效公证或虚假材料,可主张放弃行为自始无效;对方以 “未尽赡养义务” 抗辩时,要求其提交充分证据,且明确赡养情况不影响赠与无效的法定认定,仅可能影响遗产分割份额。

2. 遗产与赠与纠纷的 2 个关键提醒

公证需核实身份,避免他人冒充

办理继承公证时,需亲自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明,确保所有继承人参与;发现他人冒充时,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复查撤销,避免处分权被非法转移。

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前,明确份额归属

处分涉及配偶、子女的共有财产时,需先析产确定个人份额,仅能赠与自己的份额;擅自处分他人份额的,即使完成过户,也可能因 “损害他人权益” 被认定无效。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处分人仅对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有赠与权,通过无效公证取得的完整所有权无效,超出个人份额的赠与行为因损害他人继承权而无效;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放弃继承的行为因前提无效而失效”。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财产权属、公证合法性证据,及时申请撤销无效文件,明确处分人实际享有的份额,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确认无效 + 继承权主张” 的维权策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仅对自己的 50% 份额有处分权;通过欺诈、他人冒充等方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无效,基于该所有权的赠与行为超出个人份额的部分无效;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而非从行为发生时起算,这是陈曦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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