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成功案例 >

哥哥持合法宅基证,弟弟分腾退款被拒,北京遗产律师解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李军(原告,被继承人李鹏之子,败诉方)起诉李伟(被告一,李鹏长子,胜诉方)、李娜(被告二,李伟之女,胜诉方)、李明(被告三,李娜之子,胜诉方),要求分割 “一号宅院” 腾退补偿款 283 万元的四分之一(70.8 万元),哥哥一方以 “宅院非父母遗产、登记在己方名下”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李伟一方,明确 “一号宅院腾退利益不属于父母遗产,李军诉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一、案情梳理

1. 腾退利益争议:弟弟求分割,哥哥拒给付

李军(原告,败诉方)起诉李伟(被告一,李军哥哥,胜诉方)、李娜(被告二,李伟之女,胜诉方)、李明(被告三,李娜之子,胜诉方),诉求:1. 判令一号宅院(北京市昌平区某村)腾退补偿款 2832336 元的四分之一(708084 元)归自己所有,由李伟、李娜支付;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军主张:1. 父亲李鹏1984 年去世)、母亲杨秀(1991 年去世)育有李伟、李军、李刚(次子)、李娟(女儿)四子,除李伟外均为某村村民;2. 一号宅院(原登记在李鹏名下)与二号宅院由父母 1971 年建设,1993 年宅基地确权错误登记在非农业户口的李伟名下,后李伟私下将一号宅院过户至李娜名下;3. 2023 年一号宅院腾退获补偿款 283 万余元,属父母遗产,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分得四分之一。

李伟、李娜、李明辩称:不同意诉求。1. 一号宅院 1973 年由李伟夫妻出资建设,1985 年、2000 年两次翻建,父母未出资,且 1993 年宅基地合法登记在李伟名下,非父母遗产;2. 李伟 1971 年退伍后一直居住在一号宅院,李军 已搬离并另行取得宅基地,与一号宅院无利害关系;3. 腾退补偿款是对李伟一家的补偿,与李军无关。

李刚、李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2. 关键事实:宅院与腾退证据

核心权属证据:一号宅院 1993 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李伟,用地面积 210.9㎡,填发机关为昌平县人民政府,2015 年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定颁证程序合法;2023 年腾退时,李娜作为被腾退人与甲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确认安置人口为李伟、李娜、李明 3 人。

建设与居住证据:李伟提交行政诉讼卷宗显示,1973 年其与妻子谷某出资建设一号宅院北房 3 间,1985 年建东厢房 2 间,2000 年拆旧建新为北房 6 间、东西厢房各 2 间;李军认可 “2000 年由李伟翻建”,但主张 “1971 年由父母建设”,未提交出资凭证;村委会证明李伟一家自 1971 年起一直居住在一号宅院,李军 19XX 年搬离后未再居住。

户籍与成员证据:李伟 1971 年退伍后为非农业户口,但一号宅院户籍登记为李伟、李娜、李明 3 人;李军为某村农业户口,但已另行取得宅基地,不符合 “一户一宅” 政策,无权主张一号宅院使用权。

腾退补偿证据:一号宅院腾退补偿款 283 万余元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结构价、奖励费等,均针对李伟一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安置面积 160㎡归李娜所有,补偿款已支付至李娜账户。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宅院是否属于李鹏、杨秀的遗产,腾退利益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李军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分割腾退补偿款?

2. 胜诉关键:宅院非遗产 + 登记合法,腾退利益归李伟一家

1)一号宅院不属于李鹏、杨秀的遗产,腾退利益无遗产基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使用)。

事实推导:① 建设主体非父母:李军主张 “1971 年由父母建设”,但未提交出资证据;李伟提交行政诉讼卷宗中村委会证言、邻居证明,证实 1973 年由李伟夫妻出资建设,1985 年、2000 年两次翻建亦由其出资,结合 “谁出资谁所有” 原则,房屋所有权归李伟一家;② 宅基地登记合法:1993 年一号宅院宅基地登记在李伟名下,虽李伟为非农业户口,但当时政策允许 “原有宅基地使用者保留使用权”,且行政诉讼已认定颁证程序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归李伟;③ 遗产认定不成立:李鹏 1984 年、杨秀 1991 年去世时,一号宅院房屋尚未形成现有规模,且 1993 年宅基地已确权给李伟,房屋与宅基地均非父母 “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腾退利益自然不属于遗产。

2)李军无一号宅院使用权与所有权,无权分割腾退补偿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无使用权:李军 19XX 年搬离一号宅院后,已另行取得某村宅基地,根据 “一户一宅” 政策,其丧失对一号宅院的使用权;② 无所有权:李军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一号宅院房屋有出资或贡献,无法主张共有权;③ 腾退补偿针对性:腾退补偿款中的区位补偿、房屋结构价等,分别对应李伟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奖励费针对 “提前签约、配合腾退” 的李伟一家,与李军无关联,其主张分割无事实依据。

3)李军 “确权错误” 的主张不成立,行政登记具有公信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推导:① 行政登记有效:1993 年一号宅院宅基地登记在李伟名下,2015 年李军之妻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确认颁证程序合法,行政登记具有公信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② 无错误登记证据:李军主张 “确权错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登记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村委会与镇政府均证明登记合法,其主张无法律支撑。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宅基地腾退利益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 “出资 + 登记 + 居住” 证据,主张权属归属

若宅基地及房屋由己方出资建设,需留存建材发票、施工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宅基地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行政诉讼判决,证明登记合法;长期居住的,提交户籍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形成 “出资 - 登记 - 居住” 完整证据链,证明权属归己方。

反驳 “遗产” 主张,明确遗产认定标准

对方以 “父母遗产” 主张分割时,需指出 “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若父母去世后房屋有翻建、宅基地已确权给己方,则房屋与宅基地均非遗产;提交父母去世时间证明、翻建记录、登记文件,证明财产形成于父母去世后,或已由己方合法取得,排除遗产属性。

利用 “一户一宅” 政策,否定对方使用权

若对方已另行取得宅基地,可依据 “一户一宅” 政策,主张其丧失对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提交对方的宅基地登记信息、村委会证明,证明其已有住房,无权再主张涉案宅基地相关利益。

2. 宅基地管理的 2 个关键提醒

及时办理宅基地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建设农村房屋后,应及时向村集体与乡镇政府申请宅基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权属争议;若家庭成员户籍变动(如转为非农业户口),需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保留,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使用一致。

留存翻建与出资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翻建房屋时,需保留建材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施工协议等,注明 “出资主体”;若涉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房屋归属”,避免父母去世后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以登记与出资为核心依据,若由己方出资建设、合法登记且长期居住,即使父母曾在此居住,房屋与宅基地亦非父母遗产;对方已另行取得宅基地或无出资贡献的,无权主张腾退利益分割”。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出资、登记、居住证据,明确权属归属,反驳 “遗产” 主张,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权属确认 + 证据抗辩” 的维权策略,确保腾退利益不受侵害。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遗产需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对方无出资、无登记、已另行取得宅基地的,无权主张宅基地相关利益,这是李伟一方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