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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张莉、张燕、张伟(原告四兄妹,胜诉方)起诉张毅(被告,张敏弟弟,败诉方),要求确认 “一号房屋” 归四原告按份共有(各占 25%)并支付 123.422 万元折价款,弟弟以 “有居住承诺、评估价低、需多分补偿”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四原告,明确 “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四原告具备支付能力,房屋归其共有并办理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共有房产争议:四兄妹求分割,弟弟拒配合
张敏、张莉、张燕、张伟(原告四兄妹,胜诉方)起诉张毅(被告,四原告弟弟,败诉方),诉求:1. 判令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建筑面积 61.5㎡)归四原告按份共有,各占 25% 份额,四原告向张毅支付房屋折价款 123.422 万元(按评估价 617.11 万元的 20% 计算);2. 判令张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3.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张毅承担。
四原告主张:1. 一号房屋系父母遗产,2019 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五兄妹各继承 20% 份额并办理按份共有登记;2. 张毅单方独占房屋,继续共有不利于物权实现,四原告意见统一且已将 123.422 万元折价款提存至法院,具备支付能力,应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四原告共占 80%,合并为各 25%);3. 张毅所述 “居住承诺” 无书面证据,保证书因张伟未签字且条件未成就,不具有约束力。
张毅辩称:不同意诉求。1. 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019 年配合过户是因四原告承诺 “可居住至拆迁”,现违背承诺;2. 2021-2023 年自行出资装修房屋、搭建自建房,评估价未包含自建房价值,且低于市场价格;3. 四原告曾出具保证书承诺 “房屋卖 800 万元时支付自己 251 万元”,现应按此标准补偿;4. 自己与老伴名下无其他住房,老伴患病需长期居住,强行分割将导致流离失所。
2. 关键事实:共有与履行证据
核心共有证据:2019 年 5 月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五兄妹各占一号房屋 20% 份额,2019 年 6 月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2019 年 7 月办理按份共有登记(五人各 20%);2024 年 10 月,经法院委托甲评估公司评估,一号房屋扣除政府收益后的市场价值为 617.11 万元,四原告对评估价认可,张毅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
支付能力证据:2024 年 12 月,四原告将 123.422 万元(617.11 万元 ×20%)折价款转账至法院案款账户,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具备足额支付能力,无需担心补偿款无法兑现。
居住与承诺证据:张毅主张 “四原告承诺可居住至拆迁”,但未提交书面协议,四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张毅提交的 2023 年《保证书》载明 “房屋卖 800 万元时分给张毅 251 万元”,仅有张敏、张莉、张燕签字,张伟未签字,且房屋未以 800 万元出售,条件未成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装修与自建房证据:张毅主张 “出资装修、搭建自建房”,但未提交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且自建房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未计入房屋产权面积,评估时不予考虑符合规定;四原告认可装修提升房屋价值,但主张折价款已包含房屋现状价值,无需额外补偿。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四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请求分割一号房屋?
四原告支付折价款后,能否取得房屋 80% 产权(合并为各 25%)并要求张毅协助过户?
张毅主张的 “居住承诺”“保证书补偿”“装修与自建房价值” 是否成立?
2. 胜诉关键:按份共有可分割 + 支付能力充足,获房屋产权
(1)四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达不成分割协议,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割)。
事实推导:① 无禁止分割约定:张毅主张 “有居住至拆迁的承诺”,但未提交书面证据,四原告否认,无法证明双方存在 “不得分割” 的约定,按份共有人的法定分割权不受限制;② 房屋适宜折价分割:一号房屋为成套住宅,实物分割会破坏房屋完整性(如分割房间),导致使用价值减损,采用 “四原告支付折价款、取得 80% 产权,张毅获补偿后退出” 的方式,符合《民法典》“有利于物权实现” 的分割原则;③ 四原告占比优势:四原告共占 80% 份额,意见统一且具备支付能力,由其取得房屋产权更符合 “多数共有人意愿”,且未损害张毅的合法权益(张毅获 20% 份额的足额补偿)。
(2)四原告提存折价款,具备支付能力,应支持其产权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折价分割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补偿)、《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存标的物,提存成立视为标的物已交付)。
事实推导:① 评估价合法有效:甲评估公司系法院摇号确定,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考虑了房屋区位、面积、市场行情等因素,张毅虽认为 “价低” 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如近期同小区成交记录),法院采信评估价合理;② 支付能力已证实:四原告将 123.422 万元折价款提存至法院,提存凭证可证明其无支付风险,张毅无需担心 “拿不到补偿款”,分割方案具备可行性;③ 产权合并合理:四原告共占 80% 份额,请求合并为 “各 25%”(合计 100%),本质是四原告内部份额调整,不影响张毅的 20% 补偿权益,法院予以支持符合 “简化物权登记、便于后续使用” 的原则。
(3)张毅的各项抗辩均不成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居住承诺” 无证据:张毅主张 “四原告承诺可居住至拆迁”,但未提交书面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四原告否认,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张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抗辩不成立;
“保证书” 未生效:《保证书》仅有三原告签字,张伟(占 20% 份额)未签字,不符合 “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的要求;且保证书约定 “卖 800 万元支付 251 万元”,现房屋未以该价格出售,条件未成就,不具有约束力;
“装修与自建房” 不影响补偿:张毅未提交装修出资证据,且装修价值已包含在房屋评估价中(评估考虑房屋现状);自建房未办理合法手续,不属于产权范围内的财产,评估时不予计入符合法律规定,张毅主张 “额外补偿” 无依据;
“无房居住” 非阻却理由:张毅所述 “无其他住房、老伴患病” 属于家庭困难,但可通过 “取得折价款后租房或购房” 解决,不能以此对抗按份共有人的法定分割权,法院优先保护物权分割的合法性,而非个人生活困难。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归原告张敏、张莉、张燕、张伟按份共有,其中张敏享有 25% 份额、张莉享有 25% 份额、张燕享有 25% 份额、张伟享有 25% 份额;
原告张敏、张莉、张燕、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张毅支付房屋折价款 1234220 元(该款项已提存至本院案款账户,被告张毅可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提取);
被告张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张敏、张莉、张燕、张伟办理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 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被告张毅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四、案件启示
1. 按份共有房屋分割维权:3 个核心要点
明确共有类型与份额,主张法定分割权
若房屋为按份共有且无 “禁止分割” 约定,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主张 “随时分割”,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共有协议等证据,明确自身份额,避免因 “共有类型不清” 影响诉求。
提前准备支付能力证明,确保折价可行性
主张 “折价归己” 时,需提前将折价款提存至法院或提供足额银行存款证明,证实具备支付能力;评估环节需配合法院选择正规机构,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可快速推进案件,减少对方以 “支付能力不足” 抗辩的空间。
反驳 “口头承诺”“额外补偿”,聚焦法律依据
对方以 “口头居住承诺”“装修出资” 抗辩时,要求其提交书面证据(如协议、付款凭证),无证据则抗辩不成立;对方主张 “多分补偿” 的,需指出共有份额已由司法程序确认(如调解协议、法院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额外补偿无法律依据。
2. 共有房产管理的 2 个关键提醒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分割与居住规则
共有房屋时,应签订《共有协议》,明确 “是否允许分割、分割方式、居住权约定” 等内容,避免日后因 “口头承诺” 产生争议;尤其涉及赡养、出资等情况,需将约定写入协议,由全体共有人签字确认。
留存评估与支付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分割房屋时,保留评估报告、提存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分割程序合法、支付义务已履行;办理过户后,及时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确保物权登记与实际份额一致,避免后续因 “产权不清” 产生新的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按份共有人享有法定分割权,无禁止约定时可随时请求分割;主张折价归己的,需证明支付能力,提存折价款可有效降低对方异议;对方以口头承诺、生活困难抗辩的,无证据则不影响分割判决”。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共有份额、评估价值、支付能力证据,明确分割方案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分割权主张 + 证据抗辩” 的维权策略,确保顺利取得房屋产权或合理补偿。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按份共有人无禁止分割约定的,可随时请求分割;难以分割的房屋应采用折价方式,取得产权的一方需支付足额补偿;提存折价款视为具备支付能力,法院可直接判决产权归属与过户,这是四原告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