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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遗嘱主导两套房产,存款按法定继承均分,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助力胜诉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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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以 “家庭协商约定 + 母亲自书遗嘱” 为由起诉妹妹,要求确认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妹妹以 “未达成协议、30 万元系赠与”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儿子,明确 “一号房屋为儿子回购财产,二号房屋依协议与遗嘱归儿子继承,妹妹仅分 4.8 万存款”。

一、案情梳理

1. 房产继承争议:哥哥求确权,妹妹拒认可

周明(原告,被继承人周志远之子,胜诉方)起诉周莉(被告,周志远之女,败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归自己所有;2. 判令 “二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归自己所有;3. 诉讼费依法判定。

周明主张:1. 父亲周志远(2007 年去世)、母亲张慧(2023 年去世)育有自己与周莉;2. 2003 年父母为买二号房屋,将一号房屋卖给甲公司(父母单位),得款 23.3 万元;2008 年家庭协商,自己付 30 万元给周莉,二号房屋归自己,款项已通过母亲转交;3. 2009 年甲公司允许回购一号房屋,母亲与周莉明确 “谁出钱归谁”,自己付款 23.7 万元回购,现由儿子居住;4. 母亲 2010 年自书遗嘱,确认两套房屋归自己,且自己长期赡养父母,周莉未尽义务。

周莉辩称:不同意诉求,应均分遗产。1. 一号房屋是抵押给甲公司,23.7 万元是还款,非回购;2. 30 万元是母亲对自己的赠与,非房屋补偿款,未达成分割协议;3. 父母生前约定遗产均分,两套房屋应各占 50%;4. 母亲存款、抚恤金 8 万余元应一并均分。

2. 关键事实:协议与遗嘱核心证据

核心协议证据:2008 年银行流水显示周明向母亲转账 30 万元,母亲当月转给周莉,周莉出具 “收 30 万元” 收条;甲公司 2003 年《住房调整承诺书》(经公证)载明 “交回一号房屋,换购二号房屋”,2009 年收款单据显示周明 “代交一号房屋购房款 23.7 万元”。

自书遗嘱证据:2010 年张慧《证明》载明 “周明付 30 万元给周莉,二号房屋归周明;一号房屋周明回购,归周明”,有张慧签名及日期,周莉认可签名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

遗产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1996 年登记在周志远名下,2009 年周明回购后未过户;二号房屋 2007 年登记在周志远名下,购房款 60.9 万元含一号房屋卖房款 23.3 万元;张慧去世后,存款及抚恤金共 8.9 万余元由周明持有。

赡养证据:周明提交的居住证明、水电费单据,证实张慧生前与自己共同居住;周莉未提交赡养支出凭证,仅主张 “尽了义务”。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是周明回购的个人财产,还是父母遗产?

二号房屋是否依家庭协议与遗嘱归周明所有?

2. 胜诉关键:协议履行 + 遗嘱有效,房产归属明确

1)一号房屋系周明回购,属个人财产非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购买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回购行为清晰:2003 年父母将一号房屋卖给甲公司,产权已转移;2009 年周明付款 23.7 万元从甲公司回购,甲公司出具 “购房款” 单据,虽未过户,但周明已通过买卖取得物权;② 无抵押事实:周莉主张 “抵押还款”,但甲公司《承诺书》明确是 “卖旧房购新房”,无抵押协议,且二号房屋购房款已全额支付,不存在欠款,故回购款非还款;③ 家庭约定佐证:张慧《证明》载明 “谁出钱归谁”,周莉当时知情未反对,进一步确认回购归属,故一号房屋是周明个人财产,非父母遗产。

2)二号房屋依协议与遗嘱,归周明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有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协商一致的,遗产分割协议有效)。

事实推导:① 自书遗嘱有效:张慧 2010 年《证明》明确 “二号房屋归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名日期完整,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张慧的 50% 份额归周明;② 家庭协议已履行:2008 年周明付 30 万元给周莉,有银行流水、收条佐证,款项用途与 “房屋补偿” 高度关联,周莉主张 “赠与” 无证据,且张慧《证明》确认 “付款换房屋”,故周志远的 50% 份额(遗产)依协议归周明;③ 价格差异合理:虽 30 万元低于当时房屋市价,但考虑亲属关系及二号房屋购价(60.9 万元),补偿金额符合家庭协商常理,法院予以认可。

3)周莉 “均分遗产” 主张不成立,无证据支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无均分约定证据:周莉称 “父母约定均分”,但未提交书面协议、录音等证据,张慧《证明》反而证明 “房屋归周明”,故主张不成立;② 30 万元非赠与:银行流水显示 30 万元从周明到母亲再到周莉,具有定向性,周莉未提交 “赠与协议”“借条” 等,无法反驳 “房屋补偿” 的性质;③ 赡养不影响房产分割:周明虽与母亲共同居住,但二号房屋归属已由协议与遗嘱确定,赡养情况不改变既定分割结果。

4)存款与抚恤金均分,周明支付补偿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抚恤金参照遗产分割)。

事实推导:① 存款属遗产:张慧名下存款及抚恤金共 8.9 万余元,无遗嘱指定,应均分;② 周明无多分理由:虽周明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医疗费、护理费等大额支出凭证,法院不支持多分;③ 给付义务明确:存款由周明持有,故判决周明向周莉支付 4.8 万元补偿款,符合均等原则。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归原告周明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二号房屋” 由原告周明继承;

张慧名下存款归原告周明所有,原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周莉补偿款 48304 元;

驳回原告周明与被告周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家庭房产继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家庭协议与付款证据,锁定分割约定

家庭协商分割房产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补偿金额、房屋归属”;付款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房屋补偿款”,保留收条、聊天记录,证明协议履行,避免 “赠与” 争议。

重视自书遗嘱效力,规范书写要件

父母订立自书遗嘱时,需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应明确财产范围(如 “二号房屋归周明”),避免模糊表述;遗嘱原件妥善保管,必要时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回购房产及时举证,区分个人与遗产

从单位或第三方回购房产时,保留 “购房款单据、单位证明”,证明资金来源与回购行为;即使未过户,通过 “付款凭证 + 单位确认” 可主张物权,避免被认定为父母遗产。

2. 遗产分割的 2 个关键提醒

抚恤金与存款均分原则,无遗嘱则平等

抚恤金、存款等无遗嘱的遗产,一般由继承人均分;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 需提交医疗费、护理记录、邻居证言等,无证据则无法多分,避免仅以 “共同居住” 主张倾斜。

反驳 “赠与” 需针对性举证,打破款项关联

若对方主张 “付款是赠与”,需提交 “赠与协议、日常赠与习惯(如过往转账记录)”,或证明款项与 “房屋补偿” 无关;反之,若己方是付款方,通过 “协议 + 款项流向” 可锁定补偿性质。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家庭协议履行完毕 +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可主导房产归属;回购房产凭付款凭证与单位证明,可认定为个人财产;无遗嘱的存款与抚恤金,按法定继承均分”。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协议、遗嘱、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房产性质(个人 / 遗产),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协议确权 + 遗嘱效力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策略,确保权益落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自书遗嘱符合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即有效;继承人协商一致的遗产分割协议,履行后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通过买卖、回购取得的房产,即使未过户,凭事实行为可主张物权,这是周明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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