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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涉女儿份额无效,女儿胜诉获房产丨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女儿与侄女起诉父亲、叔叔,要求确认父亲与堂侄签订的《赠与协议》部分无效,并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父亲以 “侄女已放弃继承、女儿不尽赡养义务”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女儿,明确 “赠与协议涉及女儿份额部分无效,女儿获 1/8 房产份额,侄女诉求被驳回”。

一、案情梳理

1. 房产继承争议:女儿求确权,父亲拒认可

赵琳(原告一,被继承人张桂兰之女,胜诉方)、赵萌(原告二,张桂兰长孙之女,败诉方)起诉赵德海(被告一,张桂兰丈夫,败诉方)、赵强(被告二,张桂兰次子,败诉方)、赵阳(第三人,赵强之子,胜诉方),诉求:1. 确认赵德海与赵阳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二人份额部分无效;2. 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北京市昌平区),各获 1/8 份额;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赵琳主张:1. 母亲张桂兰(2023 年去世)与父亲赵德海育有三子,大哥赵磊(2006 年去世)、二哥赵强、自己;2. 一号房屋系 1997 年父母与三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桂兰无遗嘱,自己应法定继承 1/8 份额;3. 赵德海 2024 年擅自将房屋赠与赵阳,处分了自己的继承份额,该部分应无效。

赵德海、赵强辩称:不同意诉求。1. 赵萌已书面承诺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现起诉违反诚信;2. 赵琳占有父母大额现金却不尽赡养义务,无权分割;3. 房屋已过户给赵阳,应归其所有。

赵阳辩称:同意赵德海意见,《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但认可赵琳应获 1/8 份额。

2. 关键事实:赠与与继承核心证据

核心赠与证据:2024 年《赠与协议》显示赵德海将一号房屋 100% 份额赠与赵阳,已办理过户;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询问记录》载明 “房屋非夫妻共有”,与事实不符。

遗产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1997 年购买,赵琳提交的出资记录、装修凭证,证实父母各出资 5 万元,三子女各出资 5000 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桂兰 2023 年去世,无遗嘱。

放弃继承证据:赵德海提交的《承诺》载明 “赵萌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赵萌认可签名真实,但称 “记不清细节”;一号房屋现由赵萌居住。

赡养与现金证据:赵德海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赵琳持有父母现金 34 万余元,但赵琳主张系父母赠与,与本案无关。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赵德海与赵阳的《赠与协议》是否部分无效?

赵琳、赵萌能否继承一号房屋份额?

2. 胜诉关键:无权处分赠无效,法定继承获份额

1)赵德海擅自处分共有份额,赠与协议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为赵德海与张桂兰婚内购买,张桂兰去世后,50% 份额为遗产,由赵德海、赵强、赵琳及赵萌(代位继承赵磊份额)共同共有;② 赵德海无权单独赠与:赵德海仅占 62.5% 份额(自身 50%+ 继承 12.5%),却赠与 100% 份额,处分了赵琳的 12.5%(1/8)份额,属无权处分;③ 赠与缺乏善意:赵阳明知房屋有其他继承人,仍与赵德海签订协议,损害赵琳权益,涉及赵琳份额的部分无效。

2)赵琳属法定继承人,依法获 1/8 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人享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等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事实推导:① 继承资格无瑕疵:赵琳是张桂兰的女儿,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证据证明其丧失继承权;② 份额计算合法:张桂兰的 50% 份额由 4 名继承人(赵德海、赵强、赵琳、赵萌)均分,每人得 12.5%(1/8);③ 赵强赠与不影响:赵强自愿将其 1/8 份额赠与赵阳,赵琳无异议,故赵阳共占 7/8(赵德海 5/8 + 赵强 1/8 + 自身 1/8),赵琳占 1/8。

3)赵萌已放弃继承,诉求被驳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事实推导:① 放弃表示真实有效:《承诺》系赵萌亲笔签名,内容明确 “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虽称 “记不清细节”,但无反证推翻,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② 诚信原则约束:赵萌已实际居住父母赠与的另一套房屋,现主张继承一号房屋,违反《承诺》内容,违背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4)赵德海 “不尽赡养义务” 主张不成立,不影响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事实推导:① 无丧失继承权情形:赵德海主张赵琳 “占有现金、不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赵琳存在 “遗弃、虐待” 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② 赡养与继承独立:即使赵琳未尽充分赡养义务,也仅影响份额多少,不导致丧失继承权,且本案中赵琳的份额符合法定均等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赵德海与第三人赵阳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原告赵琳就北京市昌平区 “一号房屋” 享有的份额部分无效;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一号房屋” 由第三人赵阳、原告赵琳共同继承和所有,其中赵阳占有 7/8 的份额,赵琳占有 1/8 的份额;

驳回原告赵萌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共有房产赠与纠纷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 “无权处分” 证据,主张赠与部分无效

收集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购房合同)、继承人范围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房屋为共同共有;提交赠与协议、过户记录,证实赠与人处分了自己的份额,构成无权处分,要求确认该部分无效。

举证法定继承资格,明确份额计算依据

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无遗嘱证明,主张法定继承;若涉及代位继承(如子女先于父母去世),提交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明确继承人人数及份额计算方式,确保份额主张合法。

反驳 “放弃继承” 主张,核查证据真实性

若对方提交 “放弃继承声明”,核实签名真实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如录音、证人证言);若声明真实且内容明确,及时调整诉求,避免因 “放弃继承” 丧失权利。

2. 家庭房产继承的 2 个关键提醒

共同共有房产勿擅自赠与,需全体同意

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或继承后的共有房产时,务必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签订书面《共有权人同意书》;若擅自赠与,可能因 “无权处分” 导致协议部分无效,面临诉讼风险。

“放弃继承” 需谨慎,书面声明要明确

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前,务必清楚财产范围及法律后果,避免 “记不清细节”;声明需载明具体财产(如 “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避免模糊表述导致纠纷,且一旦签署,对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共同共有房产的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赠与他人份额的,该部分无效;法定继承人在无丧失继承权情形下,有权获得均等份额,放弃继承需以书面明确表示”。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房屋权属与继承人范围,收集 “无权处分” 的核心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赠与无效 + 法定继承” 的维权策略,确保继承权益合法落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构成无权处分,损害他人权益的部分无效;法定继承人在无遗嘱且无丧失继承权情形下,享有均等继承份额,这是赵琳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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