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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按约定住央产房,姐姐诉求全被驳丨北京遗产律师解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9-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姐姐以 “弟弟独占共有央产房、无法使用” 为由起诉,要求房屋归弟弟所有并支付折价款,同时索要近 15 年房屋占有使用费,弟弟以 “房屋无法上市、已按约定分割居住”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姐姐无证据证明权益受损,驳回全部诉求”。

一、案情梳理

1. 共有房屋争议:姐姐求分割,弟弟拒支付

李娜(原告,姐姐,败诉方)起诉李伟(被告,弟弟,胜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区某小区央产房)归李伟所有,李伟按市场价支付自己 50% 份额的折价款;2. 李伟支付 2009 年 10 月 13 日至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占有使用费(每月 3500 元);3. 诉讼费由李伟承担。

李娜主张:1. 2007 年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自己与李伟共同共有,各占 50% 份额,约定南侧大间归自己居住,其余归李伟;2. 李伟长期独占房屋,未按 2009 年调解书交付南侧大间,自己无法进入、使用房屋,共有基础已丧失;3. 房屋应归李伟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同时赔偿多年占有使用费。

李伟辩称:不同意全部诉求。1. 一号房屋是甲大学央产房,仅能在单位内部流通,无法上市交易、评估定价,不具备分割条件;2. 2009 年调解书内容已执行完毕,南侧大间早已交付李娜,自己未占用其房间,无需支付使用费;3. 自己无能力支付折价款,且双方已明确居住划分,共有关系仍可维持。

2. 关键事实:房屋属性与履行证据

核心权属证据:2007 年法院判决书明确一号房屋为李娜、李伟共同共有,各占 50% 份额,划分南侧大间归李娜居住,南侧小间及北侧房间归李伟居住,公共区域共同使用;双方已据此办理房产证。

履行关键证据:2009 年调解书约定李伟腾空交付南侧大间并拆除防盗门插销,李娜已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均认可调解书内容已执行完毕;甲大学出具证明,一号房屋为单位公房,仅允许内部流通,无法对外上市交易。

争议事实证据:李娜主张 “无法进入房屋、被占用房间”,未提交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李伟提交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证明自己仅使用约定房间,南侧大间由李娜控制。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作为央产房,是否具备分割(折价归并)的条件?

李伟是否占用李娜的房间,需否支付占有使用费?

2. 胜诉关键:房屋属性限制分割,无证据证明权益受损

1)央产房属性特殊,暂不具备分割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分割共有物需符合物的属性与实际情况)、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分割需不损害共有物效用)。

事实推导:① 房屋流通受限:一号房屋为甲大学央产房,仅能在单位内部交易,无法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市场价,双方亦未就单位内部流通价达成一致,缺乏分割的价格基础;② 分割损害效用:房屋为成套住宅,若强行分割(如物理分隔)会破坏房屋整体功能,若折价归并,李伟明确无支付能力,且李娜未提供李伟具备支付能力的证据,分割后无法保障李伟权益;③ 共有关系可维持:双方已通过生效文书明确居住区域,公共区域共同使用,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共有关系仍可正常履行,不符合 “重大理由需分割” 的情形。

2)无证据证明权益受损,使用费诉求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主张需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履行已完毕:2009 年调解书内容已执行完毕,李娜未提交证据证明李伟 “再次占用南侧大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② 无占用事实:李伟提交的居住记录、缴费凭证,与生效文书确定的居住划分一致,可佐证其仅使用自己的房间,未侵犯李娜的使用权;③ 使用费无依据:占有使用费的主张需以 “实际占用他人房间” 为前提,现无证据证明占用事实,且双方已约定各自居住区域,李娜未使用房间系自身原因,与李伟无关。

3)李娜 “共有基础丧失” 主张无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分割需有 “重大理由”,如共有人死亡、重大疾病、生活困难等)。

事实推导:① 无重大理由:李娜仅以 “无法使用” 为由主张共有基础丧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 “无法居住、使用” 的客观障碍(如房屋损坏、李伟阻挠),亦无证据证明自身存在生活困难、急需用钱等需分割的重大事由;② 共有关系可继续:双方已明确居住划分,且房屋公共区域可共同使用,无证据证明存在肢体冲突、无法沟通等导致共有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形,不符合 “重大理由需分割” 的法定条件。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共有央产房维权:2 个核心要点

明确房屋属性,评估分割可能性

若共有房屋为央产房、军产房等特殊性质房产,需先向单位核实流通政策(是否允许内部交易、评估方式),留存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若无法上市、无统一评估标准,且共有人无支付能力,暂不建议主张折价分割,可先通过协议明确居住、使用、费用分担等事项,避免诉讼风险。

留存履行证据,反驳 “权益受损” 主张

若已通过判决、调解确定居住划分,需留存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房间照片、沟通录音等证据,证明自己按约定使用房屋;若对方主张 “占用、阻挠使用”,要求其提交具体证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对方举证不能的,可依法反驳其诉求。

2. 共有房屋纠纷的 2 个关键提醒

主张权益需举证,避免 “口头主张”

无论是主张 “房屋被占用” 还是 “无法进入”,均需提交客观证据(如视频录像、报警回执、居委会证明),仅口头陈述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采信;建议日常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维权时因举证不足败诉。

分割需兼顾实际,不盲目主张 “折价归并”

主张折价归并前,需评估对方的支付能力(如对方的收入、资产状况),并了解房屋是否具备评估、交易条件;若房屋属性特殊、对方无支付能力,可优先主张 “确定使用权”“费用分担” 等诉求,待具备分割条件后再另行主张,避免诉求被驳回。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特殊属性房屋(如央产房)的分割需符合流通政策与实际条件,无证据证明权益受损的,无法支持分割与赔偿诉求”。

建议遇共有房屋纠纷时,先明确房屋属性、履行情况,留存关键证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居住、使用争议;协商不成需诉讼的,结合房屋实际情况与证据制定诉求,避免盲目主张 “分割、赔偿”,必要时咨询律师分析诉讼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共有人分割共有物需符合 “不损害物的效用、具备分割条件” 的要求,特殊属性房屋(央产房、军产房)因流通受限,常因 “无法评估、无支付能力” 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同时,主张权益需提交客观证据,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这是李伟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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