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留下的自书遗嘱,前夫和再婚丈夫都不认可,房子到底该归谁?本案中,法院结合遗嘱笔迹、订立过程与录像证据,认定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依法由儿子继承,前夫主张配偶权益、再婚配偶主张共同财产均未获支持。
案情介绍
史女士与王建国原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志强,二人于2003年离婚。史女士于2021年与吕志明登记结婚。2016年,史女士购买北京市××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史女士于2022年去世,生前于2019年亲笔书写遗嘱一份,载明涉案房屋由儿子王志强继承;订立过程有录像佐证。王志强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王建国辩称,史女士购房价款部分来源于其共同财产,其应享有相应份额;吕志明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与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应享有一半份额,并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王志强则提交遗嘱原件、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订立遗嘱的录像,主张史女士再婚系在购房之后,房屋与吕志明无关,遗嘱真实有效。法院查明:购房合同签订于2016年,付款时间均在吕志明与史女士登记结婚之前;遗嘱系史女士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显示其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明确表达房屋归儿子继承。
法院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结合笔迹、录像及证人陈述,可以认定遗嘱系史女士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购买并付款于史女士与吕志明结婚之前,系其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资。据此,房屋由王志强依遗嘱继承,王建国、吕志明的主张均未获支持。
律师评析
自书遗嘱无需公证,但必须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形式要件;订立过程的录像、笔迹样本能够显著增强遗嘱的证明力。从实务处理的角度看,订立自书遗嘱应一次性完整书写、避免涂改,最好同步留存录像或邀请见证人。再婚家庭中,婚前购置房产与婚内共同财产的界限要提前厘清。本案中,遗嘱形式完备、录像佐证充分,正是房屋依法归儿子继承的关键。
一份遗嘱能否被法院采信,往往决定一套房子的归属。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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