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名下的房改房,儿子主张是其个人出资购买,妹妹要求依法继承——房子到底归谁?本案中,法院认定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儿子主张个人所有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房屋由兄妹二人各继承一半份额。
案情介绍
叶老先生与徐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叶志刚、女儿叶丽华。叶老先生于2017年12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涉案房屋系房改房,1996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叶老先生名下。叶丽华起诉,请求继承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并分割存款;叶志刚则辩称,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遗产范围,不同意分割。
叶志刚主张,1995年其得知父亲单位进行房改售房,担心父亲年迈无力支付购房款,遂出资两万六千余元购买涉案房屋,房屋应归其所有;并提交了购房款收据、部分取款凭证等证据,主张收据载明交款人为其本人。叶丽华则提交房改售房登记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主张房屋系以父亲工龄折算价格购买、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叶志刚主张的出资,认为即使属实亦属借款或赠与,不能改变产权归属。法院查明:房改房登记所有权人为叶老先生,购房款支付时间、来源与叶志刚主张不完全对应,其亦未提交双方关于购房款性质的书面约定。
法院认为,房改房以夫妻工龄折算成本价购买、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叶志刚主张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买或赠与的约定,法院不予采信。叶老先生去世后,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作为遗产,由叶志刚、叶丽华各继承二分之一;银行存款亦按法定继承分割,考虑保管情况相互给付差额。
律师评析
房改房、公房改制房权的归属认定,关键在购房资格来源与登记情况:以工龄折算价格购买的房屋,即使子女出资,也不必然改变产权归属。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子女为父母支付房款时,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是出资、借款还是赠与,避免事后以出资主张产权。继承人主张房屋份额的,应锁定房改档案与权属登记证据。本案中,登记与房改材料清楚,正是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关键。
为父母垫付的房款、登记的产权人、子女的出资争议,在房改房继承中屡见不鲜。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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