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下的房子和存款,与父亲同住的儿子主张多分,另三名子女要求均分——法院如何取舍?本案中,法院认定儿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涉案房屋由四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存款平均分配,十六万元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获支持。
案情介绍
张老先生与赵女士育有二子二女:长女张丽敏、次女张丽华、长子张建国、次子张志强。赵女士于2005年去世,张老先生于2023年1月去世。涉案房屋于2001年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张丽华、张丽敏起诉,请求均分房屋、存款及张老先生名下十六万元债权;张志强则主张其与父亲长期共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张志强辩称,其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承担医疗与日常开销,依父亲生前视频所示意愿应多分;对存款数额与债权真实性均不认可,主张十六万元借款已被父亲免除、且已过诉讼时效。三名原告提交遗嘱复印件与父亲生前录像,主张父亲明确表示房屋由四子女各分一份;并提交借条与银行取款凭证,主张父亲曾出借十六万元。法院查明:存款合计一万零六百余元;借条载明借款二十万元、当日取款十六万元,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录像中父亲明确表示房屋分四份;张志强提交居住证明及医疗票据,但无法证明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张志强虽与父亲共同居住,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两位老人均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多分主张不予支持。结合遗嘱复印件与录像,房屋由四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存款各分二千六百七十二元二角六分。借款发生于2017年3月、约定三年内偿还,诉讼时效于2023年3月届满,三名原告2023年6月起诉已超时效,债权请求被驳回。
律师评析
共同居住不等于必然多分,主张多分必须证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债权请求权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同样无法获得保护。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与老人共同生活的一方要及时固定医疗陪护、费用支出等证据。持有借条的权利人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起诉中断时效。本案中,赡养证据不足、时效抗辩成立,正是均分与债权驳回的关键。
同住多年不一定多分,借条放久了也可能过期——继承与债权的证据规则都容不得疏忽。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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