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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款付清了,占房的一方还得搬走|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30


房子已判归自己、折价款已付清、房产证也办下来了,对方却赖着不走——怎么办?本案中,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判令占房者在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腾退,并按每月六千元支付占有使用费。

案情介绍

吴国强与吴国栋系姐弟。此前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吴国强所有,由其向吴国栋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九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吴国强依约支付全部折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为其单独所有。吴国栋以居住多年、房屋系父母遗产为由拒绝搬离。吴国强遂起诉,请求判令吴国栋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吴国栋辩称,其基于历史原因在涉案房屋居住二十余年,儿子刚去世、事务繁多,短期内无法搬离;同意支付占有使用费,但认为每月六千元标准过高。法院查明:前案判决已执行完毕,折价款全额支付;2023年10月房屋登记至吴国强名下;吴国栋之子于2024年3月去世后,房屋由吴国栋一人居住;吴国强因无法入住长期在外租房,其于2023年11月27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前未另行要求腾退。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吴国强系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吴国栋无权占有房屋,应当腾退返还;结合房屋地段与居住情况,每月六千元使用费标准合理。据此,法院判令吴国栋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腾退房屋并交还,并按每月六千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律师评析

取得所有权之后对方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只要权属清晰、占有无权,法院会判令腾退并支持占有使用费。需要提示的是,共有物分割判决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腾退请求从起诉之日计算占有使用费,明确书面催告可让损失起算更早。给占房者合理宽限期,判决也更易获得支持。本案中,产权登记清晰、折价款付清,正是限期腾退与使用费获支持的关键。

赢了官司却拿不回房子,是执行中最常见也最耗神的困局。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共有房产分割与按份共有人权利纠纷,熟悉份额认定、擅自处分与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他是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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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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