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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世父母起诉分房产,儿媳主张个人财产,北京房产律师:法院判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1-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儿子突然病逝,留下两套房产、存款、抚恤金等财产,父母起诉儿媳和孙子要求继承,儿媳却辩称其中一套房产是自己个人财产,抚恤金也不该平分。这场涉及房产归属、遗产范围的家庭纠纷,核心争议点究竟是什么?法院最终如何划分继承份额?

案情回顾:儿子病逝留遗产,父母儿媳对簿公堂

林建国与赵秀兰系夫妻关系,儿子林志强(被继承人)与刘敏于 1993 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林晓宇。2023 年 7 月,林志强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林建国、赵秀兰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儿媳刘敏、孙子林晓宇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对两套房产(六号房屋、七号房屋)每人各继承 12.5% 份额;2. 分割死亡抚恤金、补助金;3. 分割银行存款;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双方就财产归属展开激烈争议:

原告林建国、赵秀兰主张:两套房产均为林志强与刘敏夫妻共同财产,林志强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抚恤金、银行存款(含刘敏名下部分)也应纳入遗产范围,由四位继承人平均继承。

被告刘敏、林晓宇辩称:1. 六号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属于经济适用房,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且暂不能上市交易,不同意按商品房作价;2. 七号房屋为刘敏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3.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仅应抚恤配偶和子女;4. 刘敏名下存款部分是代父母保管的财产,且林志强的存款需优先支付丧葬等必要支出,剩余部分才属遗产。

为证明主张,双方提交了关键证据:

六号房屋:登记在林志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加盖经济适用房印章,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敏提交甲建筑工程公司相关批复,证明该房屋为集资所建经济适用房,需特殊审批方可上市。

七号房屋:2019 年由刘敏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登记在刘敏单独所有,设有 60 万元按揭贷款。刘敏提交不动产登记档案,其中询问记录显示刘敏否认房屋为夫妻共有,但无林志强签字确认。

抚恤金:林志强去世后发放抚恤金 390486 元、丧葬费 5000 元,已由刘敏领取,刘敏认为仅自己和林晓宇有权获得。

银行存款:林建国、赵秀兰提交存款凭证,主张刘敏名下多笔定期存款及林志强名下存款、基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敏辩称部分存款是代父母保管,提交了父母存折照片,但未充分举证。

争议焦点:

七号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纳入遗产范围?

经济适用房性质是否影响继承分割?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配?

法院审理:厘清财产属性,按法定继承划分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份额一般均等。核心认定如下:

1. 两套房产归属: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支持法定继承

六号房屋:登记在林志强名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虽为经济适用房,暂不能正常上市交易,但已完成合法产权登记,各继承人同意按份额继承,不影响继承处理。

七号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刘敏单独所有,且刘敏在不动产登记时否认夫妻共有,但无林志强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 “单独所有” 的书面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各继承人需按继承份额承担后续还款责任。

2. 遗产份额划分:配偶多分,其余继承人均等

两套房产均为林志强与刘敏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 50% 归刘敏所有,剩余 50% 作为林志强的遗产,由四位继承人(林建国、赵秀兰、刘敏、林晓宇)平均继承(每人 12.5%)。最终:

刘敏享有每套房产 5/8 份额(自有 50%+ 继承 12.5%);

林建国、赵秀兰、林晓宇各享有每套房产 1/8 份额。

3. 其他财产处理:

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考虑到近亲属均有权获得抚恤,判令刘敏向林建国、赵秀兰、林晓宇各支付 97548 元;

银行存款及基金:认定刘敏、林志强名下存款(含刘敏主张代保管的款项,因举证不足未采信)、基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析出 50% 后按法定继承分割,结合财产持有情况,判令林晓宇、刘敏向林建国、赵秀兰支付相应补偿款。

判决结果

六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刘敏享有 5/8 份额,林建国、赵秀兰、林晓宇各继承 1/8 份额;

七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刘敏享有 5/8 份额,林建国、赵秀兰、林晓宇各继承 1/8 份额,各方按份额承担后续按揭贷款;

刘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建国、赵秀兰、林晓宇各支付抚恤金 97548 元;

银行存款、基金按上述继承原则分割,林晓宇、刘敏向林建国、赵秀兰支付相应补偿款;

 

律师点评:遗产继承中 3 个关键法律要点,一定要分清!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敏仅以登记单独所有主张个人财产,未提交夫妻约定证据,故法院未予采信;

经济适用房的继承:经济适用房虽有上市交易限制,但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影响继承分割,继承人可按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待具备上市条件后再行处置;

抚恤金的分配: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逝者近亲属的抚恤和慰藉,分配时应考虑亲属与逝者的亲密程度、依赖程度等,本案中法院认定父母、配偶、子女均有权分配,按法定继承人数平均分割,符合公平原则。

家庭遗产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财产属性认定,建议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优先梳理财产来源、产权登记等关键证据,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若存在代保管、借款等特殊情况,需提前留存书面证据,避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继承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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