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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突然离世,留下北京、江苏多地共四套房产,亲生女儿起诉继母和继女要求继承,继母却辩称部分房产不属遗产,继女还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这场牵扯房产归属、继承人资格的家庭纠纷,核心争议点究竟是什么?法院最终如何划分继承份额?
案情回顾:被继承人离世留房产,亲属对簿公堂
周明远(被继承人)与前妻王丽育有二女周婷、周琳。2011 年 7 月,周明远与苏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苏晴与前夫之女苏晓(再婚时未成年)随母与周明远共同生活。2021 年 2 月,周明远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周婷、周琳作为法定继承人,将继母苏晴、继女苏晓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继承分割四套房产(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及车库、四号房屋);2. 继承分割房屋内家具家电;3. 分割其他遗产(车辆、存款等)。
庭审中,双方争议激烈:
原告周婷、周琳主张:四套房产均为周明远与苏晴夫妻共同财产,周明远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苏晓与周明远未形成真正抚养关系,无权继承。
被告苏晴、苏晓辩称:1.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纳入遗产范围;三号房屋及车库、四号房屋产权归属不明,不属遗产;2. 苏晓与周明远形成抚养关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 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4. 部分房屋家具家电无实际价值,不应分割。
为证明主张,双方提交关键证据:
一号房屋(北京大兴区):婚后购买,登记在周明远名下,甲评估公司评估价值 1354 万元,双方均认可该价值。
二号房屋(江苏某别墅):婚后购买,登记为周明远、苏晴共同共有,甲评估公司曾评估价值 506 万元,苏晴、苏晓申请重新评估后,乙评估公司因无成交案例终止鉴定,后撤回重新评估申请。
三号房屋及车库(江苏某家园):登记为周明远、苏晴共同共有,苏晴称系为改善父母居住环境,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提交中介情况说明、水电缴费凭证等;周婷、周琳不予认可,申请评估后,丁评估公司认定价值 169.52 万元。
四号房屋(江苏某村):登记为周明远、苏晴共同共有,苏晴提交购房审批表、买卖契约等,主张该房屋系父亲苏建国单位福利房,仅为办抵押过户至二人名下,未支付房款。
抚养关系证据:苏晴、苏晓提交家庭聚餐照片、周明远住院陪护记录、养老服务合同(紧急联系人登记为苏晓)等,证明苏晓与周明远形成抚养关系。
争议焦点:
苏晓是否与周明远形成抚养关系,享有继承权?
三号房屋及车库、四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
房屋价值如何确定,不配合评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审理:厘清核心争议,依法划分继承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核心认定如下:
1. 继承人资格:苏晓享有继承权
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需综合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成年、共同生活时间、经济支持、情感联系等因素。本案中,苏晴与周明远再婚时苏晓未成年,随二人共同生活,周明远承担其生活教育费用,且养老服务合同、住院陪护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稳定亲密的家庭关系,故认定苏晓与周明远形成抚养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2. 房产归属及遗产范围:
一号房屋:周明远与苏晴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析出 50% 归苏晴所有,剩余 50% 为周明远遗产,由四位继承人平均继承。
二号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50% 份额为遗产。因重新评估未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暂处理份额,价值确定后可另行主张。
三号房屋及车库: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苏晴主张与父母共同出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0% 份额为遗产。
四号房屋:虽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苏晴提交的证据指向其父亲苏建国为原始权利人,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法院暂不予处理。
3. 评估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苏晴拒绝配合房屋及家具家电评估,导致无法查清部分财产价值,作为持有证据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结合原告举证、当地家庭装修水平及被继承人资产状况,酌情确定家具家电价值。
判决结果
一号房屋(北京大兴区)归苏晴所有,苏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婷、周琳各 169.25 万元,给付苏晓 169.25 万元;周婷、周琳、苏晓协助苏晴办理过户手续。
二号房屋(江苏某别墅)62.5% 份额归苏晴所有,周婷、周琳、苏晓各享有 12.5% 份额。
三号房屋及车库(江苏某家园)归苏晴所有,苏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婷、周琳各 21.19 万元,给付苏晓 21.19 万元。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内家具家电归苏晴所有,苏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婷、周琳各 10 万元,给付苏晓 10 万元。
四号房屋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
律师点评:继承纠纷中 3 个关键法律要点
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抚养教育费用,一般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继承权。
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若无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需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再由继承人平均继承。
评估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对需要评估的财产,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导致价值无法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举证情况、日常生活经验酌情认定,拒绝配合一方需承担不利后果。
家庭遗产纠纷中,房产归属往往是核心矛盾,建议继承人提前梳理房产产权登记、出资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继承人资格及遗产范围。若存在继子女、财产涉及第三人等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认知偏差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