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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张出资买老人房屋,诉求亲属配合,北京房产律师:证据不足遭驳回!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1-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家庭拆迁安置纠纷中,“口头约定” 的房产归属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儿子主张自己出资购买了父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且有家庭会议口头协议约定房屋归己,为何起诉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过户时,法院会驳回诉求?今天这起典型案例,带你看清口头协议在房产纠纷中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拆迁房出资引发争议,口头协议难辨真假

张洪斌与刘桂兰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五子三女(本案核心当事人:长子张军、次子张伟、三子张磊、四女张敏、五女张燕)。2007 年 12 月,张洪斌作为被拆迁人,与甲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搬迁居民定向安置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某公产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到某小区三居室一套(下称 “三号房屋”),最终应付房款 15.2 万余元。同日,张洪斌与乙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下该房屋。

张磊诉称,当时父母无力支付房款,经家庭会议协商一致,约定由其全额出资 15.2 万余元,三号房屋产权归其所有。2008 年 1 月,他按约定支付了房款,2016 年 5 月房屋登记在张洪斌名下。为保障自身权益,2015 年 4 月,父亲张洪斌立下字据,明确 “三号房屋系三子张磊出资购买,归张磊所有”,长子张军、次子张伟、女儿张敏均在字据上签字见证。

因多次与兄弟姐妹协商过户无果,张磊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 确认其与张洪斌、刘桂兰签订的关于三号房屋的口头买卖合同有效;2. 判令张军、张伟、张敏、张燕四被告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

庭审中,各方争议激烈:

张燕(五女)明确抗辩:2007 年所谓 “家庭会议” 根本不存在,她从未参与,也不知情口头协议;2015 年张洪斌已 99 岁高龄,当时家庭矛盾激烈,字据并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且无父亲签名仅盖印章,真实性存疑;此外,三号房屋是拆迁安置所得,房款实际用拆迁安置款支付,并非张磊出资,张磊此前诉讼中曾主张字据是遗嘱,前后陈述矛盾,足以证明口头协议不存在。

张军、张伟、张敏(长子、次子、四女)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可家庭会议口头协议的真实性,当时确实约定由张磊出资、房屋归其所有;2015 年的字据是父亲为防止张燕再起纠纷所立,内容真实有效,同意配合张磊办理过户手续。

另查明,2019 年张燕曾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张军等兄弟姐妹,要求分割三号房屋。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判令张燕对三号房屋主卧享有居住使用权,所有权另行通过继承纠纷解决;张燕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B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燕之子李阳申请再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 C 号民事裁定驳回。

法院审理:口头协议举证不足,合同成立要件缺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磊主张的 “2007 年家庭会议口头买卖合同” 是否成立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需具备明确的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条款,且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

张磊虽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支付了房款,但在涉及多名家庭成员的拆迁安置中,单纯的出资行为并不必然等同于其与父母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不能直接证明其享有房屋所有权;

其提交的 2015 年字据,无张洪斌本人签名仅盖印章,张燕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当时刘桂兰已去世(2012 年去世),字据中未取得刘桂兰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签字确认,无法单独作为认定口头协议存在的依据;

张燕抗辩张磊此前诉讼中曾将字据主张为 “遗嘱”,与本次 “口头买卖合同” 的主张前后矛盾,进一步削弱了口头协议的可信度。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磊与张洪斌、刘桂兰之间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房产纠纷中,口头协议的 “致命短板” 的 3 点警示

口头协议的举证难度极高:房产作为大额不动产,交易需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口头协议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发生争议,仅凭证人证言、出资凭证等间接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合同成立及内容,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出资≠所有权:本案中张磊虽能证明出资,但出资行为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垫付等),不能直接等同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若要约定房产归属,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

家庭财产约定需 “白纸黑字”:多子女家庭涉及拆迁安置、遗产分配等重大财产事宜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出资情况、过户时间等核心条款,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办理公证,避免日后因记忆偏差、利益冲突引发纠纷。

在此提醒,房产权益事关重大,切勿依赖 “口头约定”。无论是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还是对外的房产交易,都应遵循 “书面化、规范化” 原则,留存完整证据,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遇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制定合理维权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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