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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指定由一子女继承的,其他子女如何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时间:2017-05-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马四琴诉称,马大琴、马二琴、马三琴、原告系马向阳与张小力之子女。2002年、2014年马向阳、张小力相继去世。张小力生前办理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其在西城区向阳小区3号房屋中所占份额。被继承人生前协助原告变更房屋登记为原告与张小力按份共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被继承人张小力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诉讼费自行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二琴、马三琴辩称,从来没听说过母亲张小力留有公证遗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大琴谈话笔录,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且不再到庭参加诉讼。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调查,张小力曾办理遗嘱公证书,明确表示其与马向阳共有的涉案房屋中所占份额由原告继承。原告曾办理公证书,表示马向阳对涉案房屋的份额应由原告继承。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继承人张小力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由原告继承。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任意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或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小力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原告为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的继承人呢,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属于合法有效遗嘱,故原告有权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处理相关继承事宜,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马大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经法院依法传唤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有权依法对其缺席判决,被告马大琴应当承担其行为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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