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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在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时间:2017-05-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卢山诉称,麻子成与被告高珊系夫妻关系,育有麻倪一女,麻子成先于麻倪死亡。麻倪与前夫周强育有一女即被告周小玉,周小玉由周强抚养。麻倪与原告卢山婚后无子女,居住在二人共同购买的石景山区303号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麻倪。麻倪去世后,被告周小玉因遗产分割事宜与原告发生争执。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原告支付相应折价款;2、诉讼费依法分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小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由被告周小玉继承诉争房屋。

被告高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麻倪所立遗嘱有其本人签名、立遗嘱年月日,并拍下立遗嘱时的照片,以证明由其本人书写。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麻倪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养老金已被卢山领取,麻倪丧葬事宜已由原被告双方负担。卢山现居住在涉案房屋房屋。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给对方折价补偿款。原告主张支付的折价补偿款比被告主张支付的多。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卢山所有,卢山给付周小玉房屋折价补偿款,被告协助卢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被继承人的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养老金归卢山所有,卢山给付周小玉、高珊各两万;

(3)案件受理费由卢山、周小玉各负担四千,由高珊负担一百。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卢山与被继承人麻倪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麻倪与卢山的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涉案房屋的一半应先析出为卢山所有,另一半为麻倪所占房屋的份额,作为麻倪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麻倪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根据当事人叙述及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该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故涉案房屋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被告周小玉继承。经法院调查,原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在双方均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原告愿意支付的折价补偿款高于被告,根据前述情况,法院支持将涉案房屋归于原告所有是法院寻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则原告自愿给付折价补偿款的主张,法院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即可,不需过多干涉。对于被继承人的麻倪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与个人养老金,应当先从中扣除原被告已经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再由原被告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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