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大宝诉称:刘刚与前妻靳兰有三子女,长子原告、次女刘金枝、三女刘玉叶。原告与李盛系夫妻关系。刘刚与朱紫琴再婚,丰台区长宁小区2004号房屋系刘刚与朱紫琴婚后共同财产,朱佳佳、朱丽丽系朱紫琴养女,李妮系朱紫琴外甥女,刘直直系刘刚侄子。刘刚、朱紫琴相继去世,朱紫琴曾订立见证遗嘱。我虽在法律上无照顾朱紫琴的义务,但是我对老人的照顾不比任何一个亲生儿子差,直到老人离世。现我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及朱紫琴单位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金枝、刘玉叶、李妮、李盛、刘直直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佳佳辩称:我要求抚恤金中的30%份额给我。
被告朱丽丽辩称:我系朱紫琴的亲生女儿,朱佳佳系其亲生侄女,没有养女一说。同意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是抚恤金应按子女关系进行分割。被继承人的海葬事宜系由我办理。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紫琴系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朱紫琴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0多万元,均未发放。朱紫琴生前立下遗嘱,并请北京市天兰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明确表示自己本身享有的以及依法继承的涉案房屋份额分别由朱佳佳、朱丽丽继承30%、50%,分别遗赠给李妮10%、李盛5%、刘直直5%。刘大宝向本院主张实际取得涉案房屋,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7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原告分别给付被告刘金枝、刘玉叶房屋折价款各三十六万。
(3)原告给付被告朱丽丽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五万。
(4)原告给付被告朱佳佳房屋折价款六十五万。
(5)原告给付被告李妮房屋折价款二十一万。
(6)原告分别给付被告李盛、刘直直房屋折价款十万。
(7)被继承人丧葬补助费由被告朱丽丽享有。
(8)被继承人一次性抚恤金由被告朱丽丽、朱佳佳均分。
(9)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刘金枝、刘玉叶各负担三千元;由被告朱佳佳负担七千元;由被告朱丽丽负担一万元;由被告李妮负担二千元;由被告李盛、刘直直各负担一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即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即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刚与朱紫琴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在其二人死亡后,二人各自的的遗产都是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根据遗嘱的法定形式,本案中朱紫琴所立遗嘱经过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遗产应按照其所立遗嘱进行继承。丧葬费系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等款项,具有特殊性质,应当专门用于为死者办理丧葬等事宜。因朱紫琴海葬事宜由朱丽丽办理,故该款项应由朱丽丽享有。朱紫琴的抚恤金是对其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由于其不能归于遗产之中,无需进入遗产分配程序,所以该笔费用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享有,故该笔费用应由朱佳佳、朱丽丽共同享有。本案中,涉案房屋现在无人居住,且原告曾主张要求实际取得涉案房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遗产分割的原则,即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效用,法院可以酌情将涉案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