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三年前买的,安置房,当时还没下房本,价格比周边商品房低一些。双方签了买卖合同,买方付了大部分房款,也早就住进去了。今年小区开始统一办证,卖方忽然提出加价,说当初卖便宜了,不加钱就不配合办手续。买方手里有合同、有付款凭证、有这些年的物业缴费单,心里还是没底。
没有房本时签的买卖合同,效力和履行是两件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安置房纠纷时习惯先看合同与履行情况,再判断能不能把房子锁住。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拆迁安置争议。未办证安置房买卖引发的履行纠纷,涉及合同效力与过户条件,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安置房买卖纠纷、拆迁安置协议争议、房屋权属确认、过户与办证协助、违约与损害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没有房本,合同照样能约束人。靳双权律师的处理顺序分四步。第一步核效力:房屋是否属于禁止转让的情形,比如尚未取得安置资格、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对外转让,普通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第二步核履行:房款付了多少、房屋是否已经交付、买方是否长期居住并承担费用,履行越充分,法院越倾向于维持交易。第三步核条件:办证进度如何,是否已具备过户条件,需要哪些材料,卖方不配合会卡在哪一步。第四步定请求:具备条件的,起诉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尚不具备条件的,先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卖方在条件成就时配合,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另卖或者抵押。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安置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安置房过户协助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交付后买方居住五年,办证条件成就时卖方拒绝配合。法院判令卖方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本人代理案件:安置房买卖差价赔偿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卖方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完成备案,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法院判令其返还房款并赔偿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签约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卖方以无法过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未办证不影响合同效力,判令其在具备条件后配合过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回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买方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多年,卖方反悔要求解除。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驳回解除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安置房还没下房本,买卖合同算不算数?
一般算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没有产权证只影响能不能马上过户,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两类例外:一是房屋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比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二是安置房尚未确定安置对象、卖方还没有取得安置资格,这类交易的基础不稳。买方在签约时应当核对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与房屋位置,确认卖方确实是安置对象。合同里把办证时间、配合义务、违约责任写清楚,尤其是卖方反悔时的赔偿计算方式,后面的争议会少很多。
问题二:卖方现在要加价,不然不配合办证,怎么办?
先看合同,再走诉讼。合同已经约定总价的,卖方无权单方加价,其拒绝配合办证构成违约。买方可先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办证材料并到场办理,保留邮寄凭证与沟通记录。催告无果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房屋已经具备办证条件、买方也符合购房资格的,法院通常会支持继续履行。房屋被另卖他人、或者因政策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请求方向转为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赔偿差价损失。诉讼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防止卖方再次处分。还有一点,办证往往需要卖方先办理自己的产权证,再办理转移登记,中间环节多、耗时长,买方要做好时间预期,不要因为进度慢就贸然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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