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一房二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5-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起诉称:何先生在乙区有一套单位团购房,因经济困难想要转让。当时因为省高院发布通知称,“参与团购的人员务必在2016年8月31日下午五点之前将团购房屋剩余款项缴纳完毕,逾期不交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由开发商F公司退其已交房款,该房收回。”在与何先生协商后,我们双方于2016年9月10日签署《团购房转让协议》,约定何先生将其从XX省XX单位黄某甲处购买的143平方米房屋一套及车位、储藏室全部转让给我,转让费15万元,房款100万暂时存放我账户,待该房屋完善手续后再支付给何先生。协议签订后,我依约向何先生支付了15万元转让费,并向XX省XX单位缴纳了7万元团购房余款,从而保证了该套团购房屋没有因未按时交款被收回的情况发生。同时,何先生将其与黄某甲2012年6月13日签署的《团购房转让协议》原件交付给了我。2017年11月份, XX单位通知办理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产权登记备案等手续,我多次催促何先生协助办理上述手续,何先生一拖再拖,后告知说被告黄某甲不予配合,黄某甲坚持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我方损失。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何先生、黄某甲返还我22万元整;2、被告何先生、黄某甲赔偿我经济损失20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何先生未答辩。

  被告黄某甲答辩称:我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向我主张返还购房款及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返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应为何先生。且已有生效判决对该诉争房屋归属作了裁决,原告仅对张女士承担协助义务,故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12年6月13日,黄某甲和何先生双方签订《团购房转让协议》,约定:黄某甲作为甲方、何先生作为乙方、商某作为中间人,黄某甲同意何先生使用其名义及购房条件购买省XX单位团购房(房屋规格为中套143平方,实际规格、户型、价格等均以省院团购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为准)壹套;购房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或者中间人转告团购交款通知等信息。可以由乙方自行完成的工作,如交纳房款等由乙方自行完成。必须由甲方出面协助的,如协助乙方获取选房序号、办理购房合同等,甲方无偿协助办理;乙方保证按照省XX单位团购要求及时足额交款,甲方不予垫付任何费用。因交款不及时或缴纳金额不足出现的任何后果,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贰万元整,一次性付清。

  2016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何先生签订《团购房转让协议》一份,载明:何先生为甲方,周女士为乙方。甲方何先生同意将XX省XX单位黄某甲转让给其的143平方米房屋一套及车位、储藏室等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因何先生不能交纳剩余购房款,按照XX单位购房领导小组的通知,剩余款项要求于2016年8月31日下午5时缴纳完毕,否则房子收回,面对此情况,何先生同意将此房的所有权利义务让与乙方,由乙方缴纳剩余的款项;剩余的房款7万元由乙方缴纳;甲方以15万元将房屋指标转让给乙方所有;乙方按照XX单位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房子的选定,合同的签订,剩余款项的交付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证此房子的转让无其他纠纷,如有其他纠纷甲方自行处理且不能损害乙方利益,如有损害乙方利益,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此合同签订之前该房屋100万元暂存乙方账户,待该房屋完善相关手续后,甲乙双方商定指定账户支付;尾部由甲方何先生、乙方周女士的签字捺印。同日,被告何先生向原告周女士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周女士省XX单位团购房指标转让费150000元,收款人处由何先生签字捺印。

  2016年9月22日,原告周女士的朋友冉先生代周女士向XX省XX单位汇入7万元人民币;附言系带黄某甲付XX单位购房款;尾部加盖有L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业务专用章。另查明,被告何先生于2015年3月17日与案外人张女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张女士。案外人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何先生、黄某甲协助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产登记备案手续,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案外人张女士的诉请。

  四、法院判决

  1、被告何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女士返还220000元;

  2、被告何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女士赔偿损失200000元;

  3、驳回原告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周女士与被告何先生签订的团购房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周女士依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何先生支付了房屋指标转让费15万元及交纳涉案房屋尾款7万元,由被告何先生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及L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予以确认。但被告何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致使原告未取得涉案房屋转让指标,由此给原告周女士造成的损失,被告何先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周女士请求何先生、黄某甲承担返还220000元及赔偿20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周女士与被告黄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原告周女士与被告何先生之间签订的团购房转让协议亦未对黄某甲的权利义务做出相关约定,亦未经黄某甲的确认,故该协议对黄某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周女士诉请何先生返还22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何先生赔偿其损失200000元的请求,何先生在没有妥善处理与案外人张女士纠纷的情况,收取原告款项,签订合同把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最终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产,同时也丧失了在同等地位、同等时间、同等价格的购房机会,综合考虑甲市房价及被告的违约程度,原告的可期待利益等因素,原告起诉损失200000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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