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9-05-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吴女士、康先生起诉称:被告看中了吴女士位于A村6队2号一套砖混结构的房子,2014年3月12日,双方达成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出资108000元购买该套房产,分三次将购房款付给我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房款5.3万元,我方将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付给被告。2015年2月13日,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被告向康先生出具欠条,承诺2015年年末付清剩余房款55000元,若未付清将一万元每年多付1000元。2015年底,被告仅付5000元,剩余5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所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我方支付所欠房屋款5万元及2016年1月至今的欠款利息(付息金额按5.5万元,利息按一年每一万元1000元的标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先生答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我无固定的经济来源,加之家中父母生病和年幼子女抚养,所欠原告房款不能及时付清,请求法院判令:1、我将房屋退还给原告,承担部分违约金;2、我和原告双方共同找房屋买主,将房屋卖掉;3、请求原告在房屋定价108000元的基础上下浮20%,重新认定房价80000元。
三、法院查明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位于A村6队2号的砖混结构房屋登记在原告吴女士名下。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又被告曹先生购买原告的上述房产,房屋总价款108000元,被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房款5.3万元,原告将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付给被告。后因被告无力偿还购房款,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购房款。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康先生出具欠条,承诺2015年年末付清剩余房款55000元,若未付清将一万元每年多付1000元。2015年底,被告仅付5000元,剩余5000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四、法院判决
由被告曹先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女士、康先生房屋款5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
五、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吴女士与被告曹先生系同一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曹先生可以购买原告吴女士的房屋。2014年3月12日,原告吴女士与被告曹先生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小组居民组长签字,故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吴女士与原告康先生系夫妻关系,位于A村6队2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3月12日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将房屋及房屋土地使用证一并交付被告,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支付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房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2015年2月13日,由于被告未付清下欠房款,被告出示的欠条上载明“剩余房款将于2015年末付清,若不付清将1万元每年多付1000元整”,故双方约定的1万元每年多付1000元整即年息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2015年末被告尚欠原告房款50000元,故被告只能按50000元的金额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