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要求,其中日期是关键要素。不管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都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实践中,法院判断这类仅注明年月、未注明日期的遗嘱效力时,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能否通过其他证据补全具体日期。比如遗嘱内容中提到 “本月 10 号之后”“下月初” 等可推断日期的线索,或者有见证人能证明具体立遗嘱的日期,该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二是如果日期完全无法确定,尤其是存在多份遗嘱时,这份缺少日期的遗嘱很可能因形式瑕疵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遗嘱只写了 “2023 年 5 月”,没有具体日期。如果这是唯一的遗嘱,且有证人能证明遗嘱是 5 月 20 日立的,法院可能结合相关证据认可其效力;但如果老人后来又立了一份注有完整日期的遗嘱,这份缺少日期的遗嘱会因无法确定两份遗嘱的先后顺序而失效。
最后建议大家,立遗嘱时务必写全年、月、日,精确到具体当天,写完后仔细核对,不要因细节问题影响遗嘱效力。如果发现遗嘱日期不全,应及时重新订立或进行补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