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出资购买公房谁就是产权人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张国镇系张雪梅之父。张国镇、张雪梅均系制鞋厂职工。1986年,该厂分给张国镇701室房屋。1994年该厂根据房改政策以优惠价8000元将该房屋卖给张国镇。张雪梅为张国镇垫资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后张国镇、张雪梅共同在此房内居住。2000年5月,张雪梅未经张国镇的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由张国镇变更到张雪梅的名下。
2008年,张国镇起诉张雪梅变更房屋产权人的行为无效,张雪梅协助其将房本变更至自己名下。张雪梅称自己一直在照顾张国镇,张国镇住进养老院是经过兄弟几个商量之后的行为。当年购买房子实际出资人是自己,1994年,其购买房产时几个哥哥和母亲都同意,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张国镇只享有居住权,现产权已经变更至自己名下,不同意变更。她称自己是根据家庭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产权人变更至自己名下的,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雪梅主张其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自己的行为得到过张国镇的允许,但张国镇对此不予认可,且张雪梅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张雪梅在未经张国镇同意的情况下降701室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张雪梅,该种行为侵害了张国镇的理由,故认为张雪梅变更701室产权人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争议房屋是张雪梅为张国镇垫资购买,张国镇也予以认可,双方是父女关系,双方可以协商将垫资款由张国镇返还给张雪梅。
三、法院判决
张雪梅将701室房屋的产权人由张国镇变更为张雪梅的行为无效;
张雪梅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张国镇将701室房屋的产权由张雪梅变更到张国镇名下。
四、律师点评
专门的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专门的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不动产的登记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诉争房屋到底是谁的,是单位分配给父亲的,还是最终出钱的女儿?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并不能单纯地依据购房款由谁来支付二确定谁是产权人。因为这类房屋的购买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资格的限制,而且在房价款的计算上往往都有工龄、职务的方面的折算,所以不能像普通的商品房一样可以单纯依据谁出资来确实能谁所有。本案涉案房屋虽然由张雪梅出资购买啊,但是该房实际上是单位分配给张国镇的公有住房,购买时也是以张国镇的名义购买,计算了张国镇的工龄、职务等折算条件,所以从产权角度来讲,张国镇是实际的产权人。
本案的另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按照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机构掌管的专门的簿册上。其目的在于管理地籍,确定产权,并作为税收征收、物的管理的依据。登记就是不动产在法律上的物权公示方式,即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项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效果,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新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的真正不可推翻。事实上,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物权法》第19条就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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