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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收了定金,不履行合同,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案情简介
原告:崔天,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欧小梦,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诉称
原告崔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欧小梦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欧小梦立即为原告崔天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欧小梦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崔天于2017年2月9日与被告欧小梦通过链家地产亦庄一店A店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总房款118万元购买被告欧小梦坐落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3号楼9层907号房屋,合同编号100000648402。原告崔天于2017年2月9日当天将第一笔定金10万元通过工商银行天宝园支行划给被告欧小梦。2017年2月24日,被告欧小梦拒绝进行网上签约。2017年3月3日,被告欧小梦以房价上涨为由,再次拒绝网上签约。原告崔天及链家地产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欧小梦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崔天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欧小梦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需按118万元交税过户。合同总价为118万元,链家房地产又签订了一个合同,将118万元拆分为47万元成交价及71万元的装饰装修款。
 
二本院查明
原告崔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工商银行交易凭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崔天提交的证据1,被告欧小梦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在合同第五页中有将118万元拆分为47万元及71万元的内容;证据2认可,10万元定金我已收取。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在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房产)的居间下,原告崔天与被告欧小梦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崔天购买被告欧小梦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3号楼9层907房屋(以下简称907房屋),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房屋成交价格为47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71万元,上述价款买受人一并另行支付给出卖人;原告崔天(乙方)于2017年2月9日将第一笔定金10万元以自行划转的方式支付被告欧小梦(甲方);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甲乙双方同意,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含当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崔天于2017年2月9日当天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支行向被告欧小梦支付了10万元定金,被告欧小梦已收到上述款项。后链家房产业务员李龙通知原、被告作草拟网签,原告崔天核对信息无误后签字,被告欧小梦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118万元办理网签为由拒绝签字。
 
另查明,被告欧小梦主张按照合同总价款118万元办理网签,原告崔天同意按照合同总价款118万元办理网签并交税。
 
 
三裁判结果
被告欧小梦继续履行双方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崔天办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3号楼9层907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崔天与被告欧小梦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上述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崔天同意被告欧小梦主张的按照合同总价款118万元办理网签,且表示剩余购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欧小梦,原告崔天要求被告欧小梦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办理907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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