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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权出售房屋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云称,2008年12月6日,我与被告李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一将坐落于北京市桥西区钢铁南路161号41#楼2-1-13房屋出售给我,总价73.5万元,协议签订时,我向李一交付定金2万元整。在协议签订当日,我向李一支付2万元定金的同时,也向李一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万元。李一向我出具首付款收条一份,并在首付款收条上承诺于2019年1月30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在2019年1月30日,我通知李一去办理房屋手续,他却迟迟不予配合,以各种理由推辞。后来经我核实发现,李一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所有权属有争议。李一根本不可能为我办理房屋手续。我多次告知李一,因房屋权属有争议,才导致我要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我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首付款20万元。同时因为李一违约,故要求双倍返还我定金共4万元,但是李一对此都置之不理,不配合解除合同的也不退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115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后,解除我与李一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判决李一退还我预付房款20万元以及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同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房屋评估费用6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一称:一、我是被告这一主体适格。我只是王云与房主王树房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代理房主代为签订合同、代收房款等行使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均应由房主王树承担。二、王云对争议房屋属于王树所有,我只是双方买卖代理人的角色等事实是明知的,不存在不知情,如果无法办理过户等违约情形的造成也是王树导致与我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云诉请。
 
三、法院查明
2008年12月6日,原告王云与被告李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载明:李一自愿将所属本人的座落于桥西区钢铁南路161号41号楼2-1-13号住宅出售给王云,总价73.5万元;李一保证所属房屋产权清偿,属自己产权,无抵押,若发生与李一有关的房产纠纷,由李一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协议签订时,王云先向李一交付定金2万元,同时李一将所有钥匙、集资购房合同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交王云保存。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李一出具《首付款收条》,其中载明:今收到王云20万元,订于2019年1月30日开始办理房屋手续,如果没有买卖成功,退还20万元,订金不退。
诉争房屋登记在王树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京市字第××号。由于被告李一购买王树上述房屋后产生纠纷,被告李一已经另案起诉王树解除合同,因此导致被告李一无法向原告王云履行交付义务。
另查明,2008年11月26日,王云和李一、北京市谦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李一代王树在该合同上签字。
四、审判结果
一、解除王云与李一于2008年12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李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云返还房款20万元、评估费600元
三、驳回王云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李一购买王树的房屋后产生纠纷,且已经另案诉请解除与王树的买卖合同,因此被告李一不可能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导致原告王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原告王云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虽然于2008年11月26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时,被告李一代王树签字,但被告李一与王树之间已经存在买卖合同,且李一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王树授权其处分房屋,故对被告李一辩解的代理关系,法院不予认可。
双方已经约定“如果没有买卖成功,退还20万元,订金不退”,故被告李一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房款20万元。原告王云支付的房屋评估费600元系合理支出,被告李一应当予以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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