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擅自出售被继承人遗产被诉至法院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4-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先生起诉称:1992年,武女士与我儿子赵某甲结婚,于1993年5月1日生小赵。1997年11月,武女士与赵某甲共同购买了钱女士夫妇位于甲市A镇XX村A地99号的房屋。2005年10月29日,赵某甲意外死亡,赵某甲去世后,对属于赵某甲所有包括本案诉争房屋在内的遗产,我与武女士、小赵一直未分割,我也未表示过放弃继承,故本案诉争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2013年1月20日,武女士、小赵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案诉争房屋出卖给韩先生。武女士、小赵的行为侵害了我的继承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武女士、小赵与韩先生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韩先生返还坐落于甲市A镇XX村委A地99号的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武女士、小赵、韩先生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武女士、小赵答辩称:确实未告知赵先生卖掉了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韩先生答辩称:武女士、小赵故意隐瞒该房屋的真实情况,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所以不清楚房屋的情况。根据交易习惯,我是善意取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武女士与赵某甲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即小赵,赵先生系赵某甲父亲。1997年11月,武女士和赵某甲向钱女士、柳先生购买了位于甲市A镇XX村委A地99号的房屋(两间两层半楼房、两间平房)。2005年10月29日,赵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1月20日,武女士、小赵与韩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女士、小赵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韩先生,总价款153800元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武女士、小赵交付了房屋,韩先生支付了价款。另查,本案诉争房屋无产权登记。在武女士和小赵出卖给韩先生之前,该房屋一直由武女士和小赵占有、使用和受益。韩先生与武女士、小赵系同村村民,另有, A镇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双方自愿买卖,与村委无关”。

  四、法院判决

  驳回赵先生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武女士、小赵与韩先生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到宅基地,而宅基转让需经作为所有权方的当地村委会的许可,否则即为出卖方无权处分了其无偿取得且限于福利性自用的宅基地,属效力待定合同,村委会不予追认即转为无效合同。本案武女士、小赵与韩先生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村委会对双方买卖房屋予以默认。由于该房屋从未进行过产权登记,韩先生无法审查其真正的所有人,其与房屋的实际控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无过错,并且已经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对价;此外,该房屋原系赵某甲和武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甲死亡后,其享有的部分属遗产,虽未经分割,但武女士和小赵系房屋的主要权利人享有绝大部分的份额。综上,韩先生应属善意取得,且村委会也已默认,故武女士、小赵与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若赵先生认为其他共有人处分房产的行为侵害其权利,可向处分者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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