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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频繁 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9


近年来,随着各地对保障房政策的落实和各种限购令的实施,“借名购房”的情况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从目前来看,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而此地和彼地、上级和下级法院之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如何应对不断增加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已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姐姐为了买到更加便宜的房子,借弟弟之名购买了他单位上的集资房,双方签下“借名购房”的协议。10余年后,这份协议却引起了姐弟间的一场官司。

 

近日,北京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借名购房”引发的官司。据悉,因姐借弟名购房引发的借名购房官司在全国尚属首起。

 

近年来,伴随着观念的变化、利益的碰撞、政策法律的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其中就出现了这种新类型纠纷——“借名购房”纠纷。

 

因为在法律和法规上理解不同,这种新类型案件已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一个频频出现的难题。

 

北京市多名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而此地和彼地、上级和下级法院之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

 

借名购房姐弟十年后发生纷争

 

姐姐刘娟和弟弟刘泉如今都已年过六旬。

 

2001年,在北京电气总厂上班的刘泉,得知单位正集资建一批职工住房。姐姐刘娟正好要买房子。

 

当年815日,双方签下了一纸协议,决定刘娟借用弟弟刘泉的名义,来购买单位的集资房。

 

刘泉作为卖方、刘娟作为买方,协议书主要约定:

 

刘泉同意北京电气总厂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96020)由刘娟购买,刘娟已按上述集资房款交钱,并办理购房手续。

 

房产证暂由刘泉办理,刘娟保管,在适当时候再转给刘娟名下。

 

房屋使用后水电费由刘娟付给刘泉等。

 

协议签订后,刘娟以刘泉的名义共计交款95920元,缴款通知单原件由刘娟保管。

 

北京电气总厂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刘娟使用。2010年,有关部门向刘泉颁发了房屋所有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

 

纠纷在不久后发生了,刘泉的妻子邵某不同意该协议继续履行。无奈之下,刘娟遂起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要求裁决。

 

2012328日,经法院调解,刘娟与刘泉达成协议:由刘娟再向刘泉补偿15万元,刘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此,这起因姐借弟名购房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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