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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9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冯玉莲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6年,其丈夫张久强的单位分到一处福利房,张久强于2002年去世,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自己。当时房款不够,所以是借张久保张久保(张久强之弟)的钱。因房款系张久保家交的,涉案房屋一直是由其张久保家占用。其不识字,涉案房屋所有事宜均由张久保的媳妇赖月办理。赖月是赖军的姐姐。2012年初,赖军突然找到冯玉莲,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才反应过来房屋被赖军占用。其认为并没有卖房,任何人无权处置其所有的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赖军辩称:涉案房屋系其经赖月介绍,借用冯玉莲的名字购买。房价款13万余元均由其交纳。买房时冯玉莲也在场,冯玉莲签名办理的手续,口头约定房子归其所有,取得房产证后冯玉莲配合其过户。该房屋已由其装修、居住使用,所有的手续均由其保管。其自装修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无其他住处,故不同意冯玉莲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2005年12月23日,石化限公司(甲方)与冯玉莲(乙方)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合同明确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冯玉莲集资房屋为403号房屋,该屋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

2006年9月8日,建委颁发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冯玉莲,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经查,涉案房屋的《集资建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房屋结算单、通知、房屋登记表均在赖军处。赖军于2006年5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2013年1月,冯玉莲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赖军至法院,要求赖军返还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以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为由判决驳回冯玉莲的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赖月出庭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介绍由赖军出资购买。冯玉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403号房屋归冯玉莲所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国家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涉案房屋系冯玉莲购买的石化公司所属的集资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故冯玉莲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现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冯玉莲名下。赖军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为由否认冯玉莲的所有权,其主张冯玉莲应当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等本案解决后再起诉。因此,虽然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但在赖军尚未起诉要求冯玉莲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尚未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故冯玉莲仍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冯玉莲起诉要求确认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支持。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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