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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毛坯房,一方违约,可以要求赔偿装修损失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28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购房政策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范士称:2014年2月8日,我经王业的介绍,购买被告王其在昌平区北七家镇三里村窑二小区所建造的毛坯房(北楼西二单元三层西门,约125平方米)一套,价款310000元,当时交付王其200000元,余款于2014年10月29日付50000元,2015年2月17日付60000元。如不能按协议交付房屋要退还房款并承担银行利息,按协议第7条给付违约金20000元。因被告王其将该房事先卖给了陈章,致使在装修房屋过程中,陈章强行阻止施工多次停工、停料。2014年至2018年的4年里,我往来苏州与工地,数次催要解决无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达44320元,反复停工损失费16670元,这些与王其签名字据都能说明。综上,王其除给付310000元的买房款,还要给付损失费、误工费、违约金计款80990元。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购房协议无效,让王其退还其购房款31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且由被告王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其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王其的意见。双方协议签好的,范士与其他人有争议,房子已经交付了并且范士已经进行装修,我们双方不存在其他纠纷。
三、法院查明
2014年2月8日,原告范士经王业的介绍,与被告王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王其将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万安苑北区高层住宅楼北三层西一套约125平方米住房出售给原告范士,同时保证该房土地使用权属合法,四周边界与他人无纠纷,今后如有任何房产纠纷全部由卖方负责,买方有权追回所有购房款项,同时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房产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元,签协议时首付100000元,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如有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范士当日付给被告房款200000元,后于2014年10月29日付50000元,2015年2月17日付60000元,被告王其也已向原告范士交付了房屋,原告范士在装修房屋过程中,遭到案外人陈章多次阻挠,被迫停止施工,后原告范士找被告王其多次协商无果,遂于2019年2月19日起诉来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上述房屋系陈章所在的昌平区北七家镇三里村窑二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原告范士系霍邱县城西湖乡邹台村人,被告王其系霍邱县城西湖乡望淮村人,被告王其明未提供建房有关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身份证、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四、审判结果
一、原告范士与被告王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二、原告范士退还房屋给被告;被告王其返还原告购房款310000元。 
三、被告王其按50%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按房款310000元年利率6%自房款交付时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四、驳回原告范士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被告王其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造的房屋,依法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被告将其位于三里村窑二组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出售给外村人原告范士,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原、被告所签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原告应退还房屋,被告应返还房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被告对明知法律规定限制交易的房屋而签订买卖协议,双方均有过错,对其损失应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诉请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合同无效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停工停料、误工等损失费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待原告搜集相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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