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1-11-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父、张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七日内将山东省青岛胶南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二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父、张母系夫妻,被告系二人之女。被告在北京工作生活,二原告退休后在青岛居住。2013年7月30日,二原告届退休年龄,算在宜居的城市购置一处房产,以便养老。因不符合贷款条件,故与张某文协商,以其名义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涉诉房屋由二原告居住。合同签订当日,二原告直接将购房首付款329160元付至出卖方青岛F公司账户上。2014年4月,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用于确定该房屋的产权,防止后续与被告及其当时的配偶周某华就该房产发生纠纷。《关干房屋产权的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在二原告任一人在世期间,产权、使用权、处置权均归二原告所有,当二原告需要处置该房产时,被告需要无条件配合。为避免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感情,故未告知第三人此事。
2014年6月9日,被告按照约定与中国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二原告按月将还款金额转账至张某文账上,由被告向中国银行还贷。涉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实际权利人为二原告,且二原告系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告应按照《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的约定为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故此成诉,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文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全部属实,双方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订立该协议时就计划将涉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涉诉房屋系二原告赠与给被告一人所有,且不动产权利人应以登记为准,故该房屋系被告一人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周某华述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涉诉房屋系在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至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没有签署《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该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控制夫妻二人的财产。因此,不排除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原告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即使二原告有出资,也是债权债务关系。二原告长期在北京居住,且居住情况不影响所有权。此外,涉诉房屋位于青岛市限购区域内,二原告不具备购买资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被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于2019年9月3日离婚,双方均表示财产问题不在该案中处理。另查,第三人向本院起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正在审理中。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全部认可且未提交任何证据:1、诉争房屋产权证,以证明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经质证,第三人认可该证据。2、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内容为,涉诉房屋由二原告购买,房屋产权在二原告任一人在世期间,产权、使用权、处置权均归二原告所有,被告与第三人及其子女不得主张权利;当二原告需要处置该房产时,被告需要无条件配合;二原告离世时,被告可继承该房产,或由被告的二女儿以平等权利代为继承,该协议一式两份,由二原告及被告各执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名买房的约定及其内容。经质证,第三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