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1-07-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某强、张某霞协助原告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张母与张父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女,即原、被告。张父于1985年4月19日去世,1998年5月4日,张母让原告出资15771元,借用其名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将购房手续、房产证交给原告保管,以原告之夫张竟博的名义进行了装修,房屋供暖费等均由原告交纳,房屋由原告一家用于赡养张母居住。
2001年10月26日,张母给原告写下附期限的借名买房合同,内容为“张母一号房产,由张某利购买,我故去后,由张某利所有”。张母于2002年5月30日去世。张母去世后,涉案房屋仍由原告一家居住使用,该房屋系原告借名购买,原告应为实际产权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为张父生前承租单位公房,张父去世后,张母使用张父和张母的工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涉案房屋为张母和张父的遗产。原、被告三人及父母均在涉案房屋居住,二被告结婚后,才从涉案房屋搬出。
张母与原告之间并无借名买房协议。原告出示的文字稿与张母字迹不符,并非张母书写,且张母过世18年之久,期间原、被告多次沟通房产分割事宜,原告从未出示过该文字稿,仿造的可能性极大。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文字稿主体只有一人,未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应认定为合同;
借名买房合同指购房前,借名人与出名人协商一致,借名人出资,房屋所有权为借名人所有的协议。而涉案房屋购买于1998年前后,文字稿形成于2001年10月,原告表示2002年5月张母去世后,文字稿才生效。由此可见,原告与张母之间并无借名买房的合意,且稿件内容也未明确借名买房的行为。购买涉案房屋时原告仅26岁,无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能力和行为。张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购房手续等材料均存放在涉案房屋,张母去世后,被告考虑到原告未婚等情况,同意原告在涉案房屋居住,故张母生前材料由原告掌控。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强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属实。涉案房屋由谁出资购买不清楚,但并无人向被告说过涉案房屋系原告借用张母名义购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张母与张父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二人之女。张母于2002年5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张父于1985年4月19日死亡。
另查,张母于2001年3月8日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据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张母以成本价14982元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产权证填发日期为2001年3月8日,未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与张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提交1、2001年10月26日张母书写的字据,内容为“我张母一号房产由张某利买的,我故去后,由张某利所有。”经质证,张某霞不予认可,
张某强表示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