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主张《住房及宅基买卖协议》无效没有充分证据被驳回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5-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先生、邓女士起诉称:2011年,因为我欠下高利贷,我实在没有办法,只好与被告签订了“住房及宅基买卖协议”。我在无处存身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我无家可归,向被告提出互返财产遭拒绝。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我和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10日签订的“住房及宅基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甲、孙某乙答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且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三、法院查明

  2011年4月初:原告经沈先生介绍,将其名下房屋作价30万元卖给被告刘某甲、孙某乙。2011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住房及宅基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卖方(甲方):黄先生、邓女士,买方(乙方):刘某甲、孙某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房屋及宅基买卖协议:1、甲方夫妻自愿将坐落于XX县XX镇A村的住房及宅基一所,面积为186.32平方米出售给乙方。2、该房屋售价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人民币),房款一次性付清。3、甲方收到房款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由乙方当时验收房屋设施,乙方如无异议,房屋交接完毕。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和任何人对房屋有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5、七日内甲方提供所有房产过户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6、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他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人民币。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永不反悔。双方签字:甲方夫妻:黄先生、邓女士(签名并按指印)乙方:刘某甲、孙某乙(签名并按指印)证明人:沈先生(签名并按指印)2011年4月10日”。后双方按照协议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30万元,二原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房屋钥匙交给了二被告。因原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配合被告在7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4月20日,原告黄先生向被告出具补充协议一份;“房屋及宅基所有权证号为XXX号,出售给乙方,将来以后如果县城统一规划后,不管宅基规划到任何位置,以黄先生名义宅基补偿,依然归孙某乙所有。如果拆迁开始,必须黄先生、孙某乙、沈先生、刘某甲等四人第一时间到现场分新宅基。宅基水电、路、污水等一切全通。黄先生保证按以上协议做到,如有违约,愿负一切法律责任。黄先生(签名、按了指印)2011年4月20日”。双方将房屋相互交接后,被告将该房屋进行了修缮,屋内进行了粉刷,为了防热、防漏,三间主房及六间厦房上面加盖了水泥瓦,被告孙某乙的妹妹孙女士一家四口一直居住至今。原告黄先生收到30万房款后,全家到外地居住生活。2017年3月,XX县县城统一规划,该房屋属拆迁范围,附属物登记造册时,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黄先生、邓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享有对个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法律并无禁止农民出卖房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无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从登记的法律性质来看,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文义解释,其一,允许农村房屋买卖;其二,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后果是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提倡农村可向城市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改革,限制审批宅基地。2、房屋作为农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有利于社会诚信构建,较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平衡利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及出卖人的交付而占有房屋,基于占有房屋而必须占有宅基地的当然性,属于有权占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权占有的充分条件。为此,原告仅以相关手续不完备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3、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二原告自2011年4月20日将房屋转让给二被告后,直至2017年8月9日,以侵害其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原告自2011年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原告诉称该《住房及宅基买卖协议》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自愿签订的《住房及宅基买卖协议》及原告承诺的《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请求双方签的《住房及宅基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没有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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