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9-04-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蔡女士起诉称:我系甲市乙区A镇A村村民,2007年6月16日,被告秦先生将位于甲市乙区A镇A村152号房产卖给我,并出具买卖房屋契约一张,房款12万元。签字及交付房款后,该房屋一直由我占有使用至今。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我和被告于2007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秦先生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原告为甲市乙区A镇A村农民,系被告的儿媳。本案房屋买卖协议中所涉房屋坐落于甲市乙区A镇A村152号,该房屋的土地登记在案外人聂某名下。1997年6月12日,被告与聂某签订协议,以20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2007年6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名为《卖房协议》的合同,将该房屋卖予原告。协议内容为:“秦先生自愿将其名下房产一套(包含土地使用权)转售给蔡女士,该房产地处A村西,占地250平方米;该房产是秦先生于1997年6月12日买自A村民聂某手中,2006年5月由秦先生翻建为新房,现有正房5间,东西厢房各3间。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及土地一并作价12万元,由蔡女士一次性支付给秦先生,该房产自钱款付清之日起归蔡女士所有。双方以此协议为据,此协议签订当日即表示双方买卖行为已成交,本协议自签订当日生效,以后不得自行更改。”另查,聂某已于2012年10月31日死亡。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蔡女士与被告秦先生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于2007年6月16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